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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不抵債,能否追加股東責任?掛名法人退出,公司債務何去何從?

時間:2025-02-12 16:40:12 來源: 作者:

   公司資不抵債,能否追加股東責任?掛名法人退出,公司債務何去何從?

  在商業運營中,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時有發生。當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往往會尋求各種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中,追加股東責任和掛名法人退出后的債務處理問題備受關注。本文將結合最新法律法規,從法律角度對此進行深入探討。

  一、公司資不抵債,能否追加股東責任?

  1. 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意味著,在一般情況下,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即股東只需按照其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承擔有限責任,無需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2. 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責任

  然而,如果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的相關規定,公司或其他股東可以請求其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債權人也可以請求該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在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如果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要求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3. 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責任

  此外,如果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在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如果股東存在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二、掛名法人退出,公司債務何去何從?

  1. 掛名法人的角色與責任

  掛名法人,即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實際上可能并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然而,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掛名法人仍然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一定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這意味著,掛名法人在任職期間以公司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擔。但如果掛名法人存在未履行法定職責或濫用職權等行為,導致公司產生債務糾紛或法律訴訟,那么掛名法人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掛名法人退出后的債務處理

  當掛名法人決定退出公司時,其退出后的債務處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首先,如果掛名法人在任職期間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法定職責,導致公司產生債務糾紛或法律訴訟,那么即使其已經退出公司,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責任可能是基于合同、侵權或其他法律原因產生的。

  其次,如果掛名法人在退出時與公司簽訂了協議,明確約定了其在退出后的債務承擔方式,并且該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么該協議對公司和掛名法人具有約束力。然而,這種協議通常只能對公司和掛名法人內部產生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后,無論掛名法人是否退出公司,公司都應當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如果公司無法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公司財產。如果掛名法人在退出時存在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等行為,債權人還可以請求其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三、結語

  公司資不抵債時,債權人可以通過追加股東責任等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然而,這種追加責任的行為必須基于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和具體案情的事實依據。同時,掛名法人退出后的債務處理問題也需要謹慎處理,既要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要兼顧掛名法人的合法權益。在商業運營中,各方當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誠信履約,共同維護市場秩序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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