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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再審實務深度解析:十年舊案如何尋求司法救濟

時間:2025-03-10 15:23:12 來源: 作者: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再審實務深度解析:十年舊案如何尋求司法救濟

  在建筑行業,合同糾紛并不罕見,而歷時十年的案件更是對當事人耐心與智慧的極大考驗。本文將圍繞某建筑公司在內蒙古承建學校教學樓工程過程中遭遇的合同糾紛案件,深入探討再審程序的啟動條件、實務操作流程以及風險防范建議,為類似案件的當事人提供一份詳盡的實務指南。

  一、案件背景與核心要素

  2013年,某建筑公司(承包商)承建了內蒙古某學校的教學樓工程。然而,在施工至14層時,卻被發包方驅逐離場。此后,雙方展開了漫長的法律訴訟之路。一審法院就工程款及停工損失作出了判決,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但建筑公司認為原審判決存在多處問題,包括工程量計算遺漏三層、存在“假判決書”嫌疑等,因此決定申請再審,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本案涉及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包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工程款結算爭議以及違約責任與損失賠償等。建筑公司作為承包商,其核心訴求在于獲得應有的工程款賠償,并糾正原審判決中的錯誤。

  二、再審程序啟動條件解析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需滿足一定的條件。對于本案而言,建筑公司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出再審申請:

  新證據出現:建筑公司可以尋找原審中未列明的關鍵證據,如簽證單、設計變更通知等,以證明原審判決在工程量計算上存在錯誤。

  事實認定錯誤:建筑公司可以指出原審判決在工程量計算上的具體錯誤,如將14層誤判為11層,或者造價鑒定方法不當等。

  法律適用錯誤:建筑公司可以分析原審判決在法律適用上的錯誤,如違反了《建設工程司法解釋》或《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

  審判程序違法:如果建筑公司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如應回避未回避、未經質證即采納關鍵證據等,也可以作為再審的理由。

  此外,建筑公司還提出了“假判決書”的嫌疑。對于這一特殊情形,建筑公司可以通過法院系統核驗、紀檢監察投訴以及檢察院監督等途徑進行驗證和投訴。

  三、再審實務操作流程

  啟動再審程序并非易事,需要建筑公司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以下是再審實務操作的具體流程:

  證據準備工作

  建筑公司應收集補強性證據,如施工圖紙電子版、監理會議紀要掃描件、現場影像資料等,以證明原審判決在工程量計算上的錯誤。

  同時,建筑公司還應分析原審判決和鑒定報告中的漏洞,尋找可能的突破點。

  如有必要,建筑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造價機構重新測算工程量,以提供更有力的證據支持。

  再審文書撰寫

  建筑公司應撰寫詳細的再審申請書,明確再審請求和事實與理由。

  同時,建筑公司還應編制證據目錄,按證明對象、證據名稱、頁碼、證明效力等進行分類和標注。

  程序推進策略

  建筑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提交再審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至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

  如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再審申請后,建筑公司應積極配合法院的審查工作,并根據法院的指示進行相應的程序推進。

  如建筑公司認為再審判決仍有明顯錯誤,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

  四、風險防范與替代方案

  再審程序并非萬無一失,建筑公司還需做好風險防范和替代方案的準備。以下是一些具體的建議:

  再審失敗應對預案

  如再審維持原判,建筑公司可以考慮執行異議之訴,對發包方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并申請法院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如發包方資不抵債,建筑公司可以通過破產程序申報債權,并關注在建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

  多元化解決機制

  建筑公司可以嘗試與發包方進行協商調解,以復工完成剩余工程為條件進行談判,或接受以物抵債等替代方案。

  如存在偽造公章、虛假訴訟等犯罪行為,建筑公司可以向公安機關控告,尋求刑事途徑的救濟。

  五、延伸思考:建筑行業糾紛預防建議

  本案不僅是一起個體糾紛,更折射出建筑行業長期存在的合同履約風險與司法救濟困境。為了預防類似糾紛的發生,建筑公司應建立全流程的風控體系:

  全過程證據管理:引入區塊鏈存證技術固化施工過程證據,建立電子簽證系統實時上傳工程節點等。

  合同風險防控:在總包合同中增設爭議評審條款,明確約定中途解約違約金計算方式等。

  司法救濟優化:優先選擇仲裁方式解決同類糾紛,利用仲裁的一裁終局制度提高糾紛解決效率。

  綜上所述,對于歷時十年的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建筑公司在申請再審時需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包括證據收集、文書撰寫和程序推進等。同時,建筑公司還應做好風險防范和替代方案的準備,以應對可能的不利結果。最終,建筑公司應建立全流程的風控體系,預防類似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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