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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資本歸屬何方?訴訟中能否追加股東為被告?

時間:2025-04-03 14:47:17 來源: 作者:

   股東出資資本歸屬何方?訴訟中能否追加股東為被告?

  一、引言

  股東履行出資義務是公司成立和運營的基礎。股東通過出資獲得公司的股權,并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然而,對于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形成的資本歸屬問題,以及在訴訟中能否追加股東為被告的問題,卻常常引發爭議。本文將從法律角度出發,對這些問題進行詳細探討。

  二、股東出資資本的法律歸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形成的資本屬于公司所有,而非股東個人所有。這意味著股東通過出資獲得的是公司的股權,而非直接對其出資的資金或資產保持所有權。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股東出資資本的歸屬問題,法院一般遵循“出資即喪失所有權”的原則。即股東一旦將資金或資產投入公司,就喪失了對該資金或資產的所有權,轉而享有公司的股權。因此,股東不得擅自抽回出資或侵占公司財產。

  三、訴訟中能否追加股東為被告?

  在訴訟中,能否追加股東為被告取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以下是一些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告的常見情形:

  1.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財產混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被告的訴訟中,如果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且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法院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2. 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的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在公司作為被告的訴訟中,如果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且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法院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3. 股東抽逃出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的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如果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同時,公司債權人也有權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因此,在公司作為被告的訴訟中,如果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且股東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法院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4. 未經法定程序減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并依照法定程序通知債權人。如果公司未經法定程序減資,導致債權人利益受損,債權人可以請求公司在減資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如果股東在公司減資過程中存在過錯(如未履行通知義務等),債權人也可以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因此,在涉及公司減資的訴訟中,如果公司未經法定程序減資且導致債權人利益受損,法院可以追加有過錯的股東為被告。

  四、結語

  股東出資資本屬于公司所有,而非股東個人所有。在訴訟中,能否追加股東為被告取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如果股東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未經法定程序減資等行為,或者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法院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股東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出資義務并維護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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