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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還債程序啟動主體與案件類型全解析
時間:2025-04-07 11:21:06 來源: 作者:
破產還債程序啟動主體與案件類型全解析
破產還債程序啟動主體新規解讀
一、啟動主體的法定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24年修訂)第7條,破產還債程序的啟動主體包括:
債務人
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債務人可主動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重整或和解。例如,2024年某制造企業因資金鏈斷裂,主動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最終通過債務重組實現企業重生。
債權人
債權人發現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可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申請時需提供債務人資不抵債的初步證據,如財務報表、催款函等。若債權人申請被法院駁回,可依法提起上訴。
清算義務人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清算未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如股東、董事)應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例如,某公司股東因未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債權人損失,被法院判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啟動程序的特殊情形
執行轉破產
被執行人符合破產條件且經申請執行人之一或被執行人同意的,執行法院可依職權移送破產審查。例如,某債務人因多起執行案件被法院查封資產,執行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符合破產條件,裁定移送破產審查。
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
關聯企業存在人格高度混同、區分財產成本過高等情形時,可由管理人或債權人申請實質合并破產。例如,某集團旗下多家子公司因資金往來頻繁、資產難以區分,法院裁定實質合并破產。
破產還債程序案件類型新規詳解
一、破產清算案件
1. 核心特征
破產清算以終止企業法人資格為目的,通過變賣資產、清償債務實現市場退出。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07條,清算程序終結后,企業法人資格注銷。
2. 典型案例
2024年某房地產企業因資金鏈斷裂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企業后,通過拍賣土地、在建工程等資產,清償了大部分債務,最終注銷企業登記。
二、破產重整案件
1. 核心特征
破產重整以挽救企業為核心目標,通過債務重組、引入戰略投資者等方式恢復經營能力。根據《企業破產法》第70條,重整程序需滿足以下條件:
企業具有重整價值和可能性;
債權人會議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
2. 典型案例
某新能源企業因技術迭代導致經營困難,通過破產重整引入行業巨頭作為戰略投資者,調整債務結構并升級生產線,最終實現扭虧為盈。
三、破產和解案件
1. 核心特征
破產和解以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為基礎,通過減免債務、延期清償等方式達成和解協議。根據《企業破產法》第95條,和解協議需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并經法院裁定認可。
2. 典型案例
某餐飲企業因疫情沖擊陷入困境,通過破產和解與債權人達成協議,減免部分債務并延長還款期限,最終恢復經營。
法律風險防范建議
債務人層面
債務人應積極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避免因隱瞞重要信息導致破產程序被撤銷。
申請破產前應充分評估企業重整價值,優先選擇重整程序以實現企業重生。
債權人層面
債權人申請破產時需充分收集證據,確保債務人符合破產條件。
參與債權人會議時應積極行使表決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管理人層面
管理人應依法履行職責,確保破產程序公開、公平、公正。
制定重整計劃或和解協議時,需充分平衡各方利益,提高方案通過率。
通過本文對破產法人責任義務、破產管理人訴訟費用承擔、破產還債程序啟動主體與案件類型的解析,可見破產法律制度的復雜性。企業及相關主體需嚴格遵循法律規定,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以降低法律風險,實現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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