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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破產后訴訟如何推進?公司清算合同如何妥善處置?

時間:2025-04-08 16:23:37 來源: 作者:

   法院受理破產后訴訟如何推進?公司清算合同如何妥善處置?

  法院受理破產后訴訟如何推進?

  在司法實踐中,當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訴訟程序往往會面臨特殊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這一規定體現了破產程序對既有訴訟的集中管轄原則,旨在保障破產程序的統一性和效率性。

  具體而言,當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仍可通過以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債權表異議訴訟: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需提交債權人會議核查。若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可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類訴訟的管轄權明確歸屬于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確保了破產程序的集中管轄。

  新債權糾紛訴訟:對于破產申請受理后新發現的債權糾紛,債權人仍可向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提起訴訟。但需注意,此類訴訟需與破產程序緊密相關,且需經法院審查許可。例如,若涉及破產企業特定債務的確認或相關合同的糾紛處理,法院將根據具體案情判斷是否受理。

  破產撤銷權訴訟: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管理人有權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定期限內的特定行為,如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價格交易等。此類訴訟旨在恢復債務人財產,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

  在訴訟過程中,債權人需特別注意程序合規性。例如,破產申請受理后,債務人不得對個別債權人進行債務清償,否則管理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此外,債權人需及時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確保自身權益在破產程序中得到保障。

  公司清算合同如何妥善處置?

  公司清算過程中,合同的處置是核心環節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清算中的公司簽訂的合同需根據具體情況分類處理:

  已履行完畢的合同:此類合同因雙方權利義務已終止,無需特殊處理。例如,買賣雙方已完成貨物交付與款項支付,合同關系自然結束。

  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組有權決定是否繼續履行。若繼續履行有利于公司財產保值增值或清算程序進行,清算組可決定繼續履行;若繼續履行將導致公司損失或阻礙清算,清算組可解除合同。例如,若設備采購合同未履行,清算組決定不再履行,需及時通知供應商并承擔違約責任。

  相對方明知公司清算仍簽訂的合同:若合同履行損害債權人利益,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例如,若供應商明知公司處于清算狀態仍簽訂高價采購合同,法院可能認定該合同無效。

  在合同處置過程中,清算組需遵循以下原則:

  合法性原則:合同處置需符合《民法典》及《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確保程序合規。

  公平性原則:合同處置需平衡各方利益,避免損害債權人或相對方合法權益。

  效率性原則:清算組需及時處理合同事務,避免因拖延導致公司財產損失或債權人利益受損。

  此外,合同相對方在收到公司清算通知后,應及時申報債權。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破產程序行使權利。例如,若供應商未及時申報債權,可能導致其債權無法在破產程序中受償。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債權表異議訴訟

  某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記載甲公司債權為100萬元。乙公司作為債權人提出異議,認為甲公司債權應為80萬元。乙公司向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定甲公司債權為85萬元,并據此調整債權表。

  案例二:清算組解除合同糾紛

  某公司清算過程中,清算組決定解除與丙公司的設備采購合同。丙公司要求賠償因合同解除導致的利潤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清算組解除合同符合公司清算利益,且丙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利潤損失,故駁回丙公司訴訟請求。

  案例三:相對方明知清算仍簽訂合同

  某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后,丁公司明知該公司處于清算狀態,仍與其簽訂高價采購合同。法院經審理認定該合同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判決合同無效。

  結論

  法院受理破產后,債權人仍可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但需遵循破產程序的特殊規定。公司清算過程中,合同的處置需根據具體情況分類處理,確保程序合法、公平、高效。通過典型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司法實踐對破產程序和合同處置的嚴格規范,旨在保障各方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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