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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清算全流程解析:法律程序與實務操作

時間:2025-04-09 14:14:46 來源: 作者:

   公司破產清算全流程解析:法律程序與實務操作

  一、破產清算的啟動條件與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24年修訂版)第七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具體程序如下:

  申請與受理

  申請人:債務人、債權人或清算責任人(如公司股東、董事)均可提出申請。

  受理條件:法院需審查企業是否符合“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法定標準。例如,某裝飾公司因長期拖欠供應商貨款及員工工資,經審計確認資產總額為800萬元,負債總額達1200萬元,法院據此裁定受理破產申請。

  清算組的成立

  組成人員:由法院指定,通常包括會計師、律師及公司管理層代表。例如,某破產清算組由5人組成,其中3人為外部專業人士,2人為公司原高管。

  職責:接管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管理破產財產、制定清算方案。

  二、破產財產的界定與處置

  破產財產的范圍

  包括公司名下的土地、房產、設備、應收賬款等。需注意,股東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的部分需追繳至破產財產。例如,某公司股東虛假出資500萬元,法院責令其限期補足,否則將面臨刑事責任。

  財產處置方式

  拍賣:通過司法拍賣平臺公開處置資產,所得款項優先支付破產費用(如清算組報酬、訴訟費)。

  變賣:對易損耗或需快速變現的資產,可協議轉讓。

  抵債:債權人可申請以物抵債,但需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

  三、債權申報與清償順序

  債權申報

  債權人需在法院公告之日起30日內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后不再清償。例如,某債權人因未及時申報,導致100萬元債權無法受償。

  清償順序

  優先債權:破產費用、共益債務、職工工資及社保費用、稅款。

  普通債權:按比例清償。若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債權,則按比例分配。例如,某公司破產財產總額為500萬元,優先債權300萬元,剩余200萬元用于清償普通債權,清償率為20%。

  四、清算終結與注銷登記

  清算終結

  清算組在財產分配完畢后,需向法院提交清算報告。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后,未受償的債權不再清償。

  注銷登記

  清算組需向工商部門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例如,某裝飾公司注銷后,其法人資格即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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