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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清算清償順序詳解:法律流程全解析
時間:2025-02-14 16:18:16 來源: 作者:
公司破產清算清償順序詳解:法律流程全解析
公司破產清算的清償順序有哪些規定?
當一家公司因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陷入無法持續經營的境地時,破產清算便成為了一種必要的法律程序。在破產清算過程中,清償順序是一個至關重要的環節,它直接關系到各方債權人的利益分配。那么,公司破產清算的清償順序有哪些法律規定呢?
一、破產清算清償順序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這一規定體現了對勞動者權益的優先保護。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這部分債務關系到社會保障體系的正常運行和國家財政的穩定,因此也享有較高的清償順序。
普通破產債權。在清償了上述優先債權后,剩余的破產財產將按照比例分配給普通債權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將按照比例進行分配。此外,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公司破產清算的流程
公司破產清算是一個復雜而系統的過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人民法院從公司的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中指定。
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成立后,將接管破產企業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并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
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分配破產財產:清算組根據清算方案分配破產財產,首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然后按照法定順序清償職工債權、社保和稅款債權以及普通破產債權。
清算終結: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并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注銷登記:破產終結后,清算組應當向破產企業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
通過以上流程,公司破產清算工作得以有序進行,各方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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