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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保管糾紛上法庭,需備哪些證據?假合同章如何應對?
時間:2025-03-28 17:17:17 來源: 作者:
倉儲保管糾紛上法庭,需備哪些證據?假合同章如何應對?
在倉儲保管合同糾紛中,當雙方無法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爭議時,往往會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然而,打官司并非易事,特別是涉及倉儲保管這類專業性較強的合同糾紛,更需要當事人準備充分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那么,倉儲保管合同糾紛去法院要交什么證據呢?如果在訴訟過程中發現已經履行的合同章是假的,又該怎么辦呢?本文將從法律角度為您詳細解答。
一、倉儲保管合同糾紛需提交的證據
合同及相關文書
首先,倉儲保管合同是雙方權利義務的基礎,因此合同文本是必不可少的證據。此外,如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有過修改或補充,相關的文書、電報、圖表以及購銷合同副本等也應一并提交。
貨物入庫交接手續
貨物入庫是倉儲保管合同的開始,因此貨物入庫交接手續是證明雙方合同關系成立及貨物實際交付的重要證據。這包括入庫單、交接單、簽收單等。
保管費憑證
保管費的支付是倉儲保管合同的重要內容之一,因此交付和收取保管費的憑證也是關鍵證據。這包括發票、收據、銀行轉賬記錄等。
貨物驗收資料及報告
貨物驗收是倉儲保管合同中的關鍵環節,驗收資料及報告能夠證明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質量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這包括驗收單、檢驗報告、照片等。
損失證明及標準
如果貨物在倉儲保管期間發生損失,相關損失證明及標準也是必不可少的證據。這包括損失清單、損失評估報告、貨物損耗或磅差的國家或專業標準等。
其他證據
除了上述證據外,根據具體案情,還可能需要提交其他相關證據,如雙方往來郵件、通話錄音、證人證言等。
二、假合同章的法律后果及應對
在倉儲保管合同糾紛中,如果發現已經履行的合同章是假的,這可能構成合同欺詐或偽造印章等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也規定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刑事責任。
如果發現合同章是假的,當事人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提供相關證據。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外,如果假合同章的使用給當事人造成了經濟損失,受害人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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