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訪問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官方網站!

分享:

在線留言 message

姓名(*)
姓別:
電話(*)
留言:

注:“ ( * )”號為必填項

行業新聞

  您的位置:首頁 > 相關資訊 > 行業新聞

買賣合同標的物損毀責任歸屬與糾紛管轄地確定指南

時間:2025-03-31 09:49:03 來源: 作者:

   買賣合同標的物損毀責任歸屬與糾紛管轄地確定指南

  一、買賣合同標的物損毀由誰承擔責任?

  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交付與風險轉移是交易雙方關注的重點。一旦標的物在交易過程中出現損毀,責任的歸屬便成為爭議的焦點。那么,根據最新法律法規,買賣合同標的物損毀究竟由誰承擔責任呢?

  (一)風險轉移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原則明確了買賣合同中標的物風險轉移的基本規則,即風險隨交付而轉移。

  (二)交付方式的影響

  現實交付:在標的物由出賣人直接交付給買受人的情況下,交付的時間點即為風險轉移的時間點。例如,出賣人將貨物送至買受人指定的倉庫,買受人簽收后,風險即由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

  指示交付:在標的物由第三人占有,出賣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買受人以代替交付的情況下,風險自指示交付完成時轉移。例如,出賣人將提單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憑提單提取貨物時,風險即轉移至買受人。

  簡易交付:在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經占有標的物的情況下,合同生效的時間即為風險轉移的時間。例如,買受人已經租用出賣人的設備,雙方隨后簽訂買賣合同,合同生效時風險即轉移至買受人。

  (三)特殊情形的處理

  因買受人原因不能交付: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例如,買受人未按約定時間接收貨物,導致貨物在出賣人倉庫中損毀,責任應由買受人承擔。

  運輸途中的風險: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但出賣人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的,買受人可以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二、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管轄地如何確定?

  當貨物買賣合同發生糾紛時,確定管轄地是訴訟程序中的重要一步。根據最新法律法規,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的管轄地確定原則如下:

  (一)約定管轄

  如果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管轄法院,且該約定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那么糾紛發生時,應當按照約定確定管轄法院。這種約定管轄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有利于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

  (二)法定管轄

  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或者約定不明確、無效,那么應當按照法定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是確定管轄法院的明確標準之一。無論合同履行地如何變化,被告住所地法院始終具有管轄權。

  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的確定相對復雜。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那么該地點即為合同履行地。如果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應當根據合同性質、交易習慣等因素確定合同履行地。例如,在貨物買賣合同中,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地點,一般以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上一篇: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管轄如何定?遭遇合同欺騙如何維權?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關資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