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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鑒定有異議?二次不服能否勞動仲裁求解?

時間:2025-04-03 10:09:18 來源: 作者:

   工傷鑒定有異議?二次不服能否勞動仲裁求解?

  工傷鑒定是確定勞動者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是否屬于工傷的重要環節。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可能對初次工傷鑒定結論存在異議。當對工傷鑒定二次不服時,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是否能通過勞動仲裁來尋求解決方案呢?本文將從法律角度,結合最新法律法規,對這一問題進行詳細解答。

  一、工傷鑒定流程與初次鑒定結論的異議處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后,應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收到申請后,會依法進行調查核實,并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如果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初次工傷鑒定結論存在異議,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的一定時間內(通常為15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二、二次不服能否勞動仲裁?

  對于工傷鑒定二次不服的情況,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是否能通過勞動仲裁來尋求解決方案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工傷鑒定結論的異議處理并不屬于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

  這是因為工傷鑒定結論是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作出的專業判斷,其性質屬于行政確認行為而非勞動爭議。因此,當對工傷鑒定結論存在異議時,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應通過申請再次鑒定或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途徑來解決爭議,而不是通過勞動仲裁。

  三、工傷鑒定二次不服的救濟途徑

  當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工傷鑒定二次不服時,可以采取以下救濟途徑:

  申請再次鑒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初次工傷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行政復議:如果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再次鑒定結論仍然不服,認為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鑒定結論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所在地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如果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勞動者在工傷鑒定中的權益保護

  在工傷鑒定過程中,勞動者作為弱勢一方,其權益保護尤為重要。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相關法律法規對工傷鑒定程序、標準、時限等方面都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勞動者在申請工傷鑒定時,也應提供真實、完整的材料,并積極配合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調查核實工作。

  此外,對于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勞動者未能及時申請工傷鑒定或未能獲得應有工傷待遇的,勞動者有權依法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結論

  綜上所述,當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工傷鑒定二次不服時,不能通過勞動仲裁來尋求解決方案。而是應通過申請再次鑒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途徑來解決爭議。在工傷鑒定過程中,勞動者應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應提供真實、完整的材料并積極配合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調查核實工作。用人單位也應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和責任,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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