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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還債程序啟動主體與破產后法人子女責任解析

時間:2025-04-07 11:23:32 來源: 作者:

   破產還債程序啟動主體與破產后法人子女責任解析

  破產還債程序啟動主體的法律界定

  一、債務人啟動破產還債程序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24年修訂)第七條,當企業法人出現以下情形時,債務人可主動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重整或和解: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債務人需提供資產負債表、審計報告等證據證明其已資不抵債。例如,某制造企業因原材料價格上漲導致流動資金枯竭,經審計確認資產總額低于負債總額,可依法申請破產清算。

  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即使資產總額超過負債總額,但若債務人持續虧損、資金鏈斷裂或涉及多起執行案件,仍可被認定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例如,某房地產企業因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被查封,無法支付到期工程款,法院可依職權啟動破產程序。

  二、債權人啟動破產還債程序的法定條件

  債權人申請破產需滿足以下條件:

  債權已到期且債務人未清償

  債權人需提供生效法律文書、催款函等證據證明債務人存在違約行為。例如,某供應商持法院判決書申請債務人破產,法院將重點審查債務人是否喪失清償能力。

  債務人符合破產條件

  債權人申請時需提交債務人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初步證據。若法院審查認為證據不足,可要求債權人補充材料或駁回申請。

  三、清算義務人啟動破產還債程序的特殊情形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清算未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如股東、董事)應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例如,某公司股東在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需依法申請破產清算,否則可能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破產后法人子女的法律責任與后果

  一、法人子女無需承擔破產企業債務的法定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破產后法人子女無需以其個人財產清償企業債務,例如,某企業法定代表人子女名下的房產、車輛等個人財產不受破產程序影響。

  二、法人子女承擔法律責任的例外情形

  法人子女參與企業違法經營

  若法人子女擔任企業高管或實際控制人,并存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轉移財產等違法行為,需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例如,某企業法定代表人之子通過關聯交易轉移企業資產,法院可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追究其法律責任。

  法人子女繼承法人財產

  若法人子女繼承法人遺產,需在繼承財產范圍內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例如,某企業法定代表人去世后,其子女繼承企業股權,需以股權價值為限清償企業債務。

  三、法人子女信用記錄與從業限制

  法人破產本身不會影響子女信用記錄,但若法人子女存在以下行為,可能面臨信用懲戒:

  協助法人轉移財產

  若法人子女協助轉移企業資產以逃避債務,可能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例如,某企業法定代表人之子協助轉移企業銀行存款,被法院罰款并限制高消費。

  擔任破產企業高管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破產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的,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高管。若法人子女擔任此類職務,需依法承擔從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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