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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持股計劃存欺詐,當庭宣判獲賠償
時間:2021-03-30 15:03:34 來源: 作者:
員工持股,可以使員工兼具公司的勞動者與所有者雙重角色,既可以使員工分享公司發展的成果又可以可以實現勞動者與所有者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挖掘公司內部成長的原動力,提高公司自身的凝聚力和市場競爭力,這本來是一項可以實現員工和公司雙贏的措施,但是很多投資者發現,這項制度現在卻被很多用心不良的公司濫用而極大的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比如近期浩云律師事務所代理的一起員工持股糾紛。
2017年,康得新股份公司(甲方)與徐(乙方)簽訂一份《2017年員工持股計劃之認購協議》,約定,乙方出資持有甲方股票,持股收益根據信托計劃的資產管理人按照實際變現所得的財產凈值清算,甲方保證本員工持股計劃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和信息披露程序、員工持股計劃合法有效,甲方保證乙方支付的認購資金全額用于本次員工持股計劃認購信托計劃劣后級份額、不能挪作他用等等。2019年7月5日,康得新股份公司涉嫌虛假陳述而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導致康得新市值縮水821億,徐面臨著本金無法兌付的局面。
浩云律所于麗律所代理案件后,在了解案情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于麗律師認為:在康得新股份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字(2020)71號】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市場禁入決定書》【處罰字(2020)14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字(2020)71號】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認定康得新股份公司在簽訂持股協議的過程中,其披露的相關年度報告不僅存在虛假記載,而且向徐隱瞞了其財務造假行為,使徐基于上述虛假記載的相關年度報告內容而對其股票價值無法作出正確判斷,導致徐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被告康得新股份公司簽訂《2017年員工持股計劃之認購協議書》并支付申購款而參與員工持股計劃,康得新股份公司的行為對徐構成欺詐,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撤銷合同,康得新股份公司應當返還本金及承擔利息損失的賠償。
該案件在庭審過程中,雖然對方做出了“并沒有對原告作出任何保本投資及應退還本金的承諾”、“處罰公告并不能證明被告存在違反證券法相關規定及欺詐行為”等抗辯,但是經過于麗律師對于案件的分析說理后,法官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于當庭做出宣判支持我方的訴訟請求。
員工持股計劃是員工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上市公司應當緊緊圍繞上市公司內在價值而展開,要根據上市公司的市場競爭力,尤其是盈利能力而實施。如果違背該項制度的初衷,不做任何研究和分析,甚至不惜通過欺詐來獲得資金,到最后只能落個身敗名裂的下場。同時在此也提醒各位投資者,不要存在比如“公司不會坑自己人吧?”“大家都買了,我也跟著買吧”的邏輯思想,投資之間須做好調查與準備,同時一旦發現受騙應立即咨詢專業人士第一時間實施減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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