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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不能履行合同,該如何應對?

時間:2020-02-26 17:02:57 來源: 作者:

   新冠病毒來勢洶洶,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止疫情而采取了嚴厲的管控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必然會對商事主體履行合同義務產生影響,比如已經簽訂的買賣合同,因交通管制無法履行;因為交通管制、延期復工等因素,可能會導致出賣方會延期交付買賣標的;培訓合同無法依約履行,尤其是那些具有時效性的合同,例如考研面試培訓、公務員面試培訓等。為此,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企業法律顧問團隊為大家整理一些疫情期間合同履行的相關法律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那么此次疫情對合同的履行會產生哪些影響呢?

  疫情導致合同義務不能履行的情況可分為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及合同暫時不能履行三種情況。

  一、合同全部不能履行。

  對于疫情影響導致不能履行的,由于此次疫情與“非典”相似,可以參考最高院在2003年6月11日發布《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合同法》第117條和第118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因此疫情期間,當事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117條、第118條和第94條的規定,解除合同并免除自己的違約責任。比如疫情期間,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在2020年1月24日印發的《關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暫停旅游企業經營活動的緊急通知》,國內旅游團隊業務和機加酒服務已于1月24日起停止,1月27日之后包括出境團隊在內的所有團隊游業務和機加酒服務全部暫停。旅游社可以據此解除先前簽訂的旅游合同并免除違約責任。

  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

  因疫情影響導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以旅游合同和租賃合同為例。

  在旅游服務合同中,因為疫情影響比如取消部分旅游行程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七條,“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合同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合同并將余款退還給消費者。

  對于房屋租賃合同,因商鋪在疫情期間經營困難的,承租人可依據相關政策文件請求減免部分租金,比如非典期間政府就出臺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間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將非典期間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企業的房租進行了減免。

  三、合同部分或暫時不能履行。

  因疫情影響暫時不能履行合同的,比如對于交通運輸合同確因疫情影響或防控措施,直接導致不能完成運輸任務的,但是可以延期運送的。再比如因疫情影響或防控措施導致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影響旅游行程的,但是可以改期的等等。

  根據《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因為疫情導致合同暫時不能履行,但是可以延期履行的,可以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合同內容,在疫情結束后繼續履行合同。

  比如雙方簽訂的在疫情期間履行的買賣合同,雙方可以協商履行時間來達到繼續履行合同的目的。但是如果合同方對履行義務的時間有特殊要求而不能變更,比如特定時間內的培訓合同、月嫂服務合同等。那么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具體情況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除此之外,面對疫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該如何應對呢?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相對方在免除自己違約責任的同時還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及時履行通知義務。

  根據《合同法》第118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在疫情期間,需要將不可抗力發生的事實通知對方。注意此處的通知內容不是簡單的情況通報或理由,而應該明確指出此次疫情已構成不可抗力事件且對合同履行造成了何種實際影響,最好能提出證明不可抗力存在的文件比如政府出臺的政策文件、通知等;同時做好通知義務,避免口頭通知形式,最好采用書面形式比如郵寄等形式。

  二、盡量避免損失擴大。

  根據《合同法》第119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當不可抗力發生時,應采取積極措施盡量減少或避免損失的擴大。如果能采取而不采取,消極地不作為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程度加重的,在司法實踐中會被法院認定為對擴大的損失部分存在過錯,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積極進行溝通協商。

  司法實踐中適用不可抗力是非常謹慎的,建議當事人應當根據具體的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和實際履行情況,決定如何挽回損失。盡量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解決問題,同時需要保留因疫情導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對履行合同造成實質影響的證據。若在溝通的過程中,無法達到預期效果,則可根據爭議解決條款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由仲裁庭或法院對不可抗力事件、違約或損失承擔等相關法律問題予以認定。

  以上是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企業法律顧問團隊提供的在疫情期間不能履行合同,該如何應對的措施,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定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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