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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糾紛
時間:2024-07-05 16:12:25 來源: 作者:
案情簡介
2017年5月3日,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與北京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由河北某建筑公司負責北京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700城市道路賽場地綜合建設項目施工,工程地點位于北京市豐臺區,開工日期為2017年5月10日,合同約定的工期為110天,合同價款6000萬元。北京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施工條件,且一直未辦理開工證明,導致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直無法施工。2017年7月10日,北京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書面承諾在40個工作日內辦理開工證明,并使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但北京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完成承諾。導致一直無法施工,造成了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損失,雙方無法協商一致解決問題,因此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網上搜索各大
北京律師事務所的相關資料,經過一系列的咨詢、篩選后,韓先生決定來到北京浩云
律師事務所,聽了我們吳亞非律師的專業的分析后,決定將此案件委托我們律所處理本次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并指派吳亞非律師、隨凱欣實習律師作為自己的訴訟代理人。
辦案過程
接受當事人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后,我所的吳亞非律師以及隨凱欣實習律師第一時間以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為案由在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立案。在之后的案件辦理中,吳律師深度了解了本次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情,經過仔細分析此案件的案情,以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證據,結合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此案的審理中,我所的吳律師據理力爭,見招拆招,認定原被告所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北京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解除雙方的合同并賠償因此造成的原告方的利益損失。
案件結果
法院最后采納了原告方(吳亞非
律師)的觀點,賠付原告的前期墊資款,及時為原告挽回了損失,積極維護了原告方的合法權益。
浩云律師說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本案中由于被告即發包方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行政審批手續,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因此認定無效合同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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