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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工程律師教你如何追討工程款
時間:2023-11-06 16:29:23 來源: 作者:
2013年9月1日,蔡某某以A公司之名與李某某簽訂了《工程分項承包合同》,包工包料做鍋爐設備、取暖外網、消防設備等工程。2014年7月,李某某與蔡某某簽訂協議,經C公司項目負責人李堅同意,該項目工程款及工程尾款由C公司直接償還,同年12月2日工程完工驗收完畢后,李某某與蔡某某經對賬,應支付李某某工程款619,028.00元;此外,被告尚欠質量保證金100,000.00元。C公司已付300,000.00元,尚欠419,028.00元。
經過協商不成,李某某將發包方中央儲梁創業直屬庫(下簡稱創業糧庫)、分包方C公司、蔡某某代表的A公司、B公司以及蔡某某本人一并起訴到了法院,請求被告償還欠款419,028.00元;支付自2014年12月2日起的銀行貸款利息。
本案的關鍵在于理清責任
C公司于2013年中標并施工了紅衛分庫一期工程,2014年10月底竣工,12月底結算審計工程結算總額為9,296,775.50元,創業糧庫已支付8,865,201.50元,剩余431,574.00元為質量保證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發包方被告創業糧庫工程款已經支付完畢,因此創業糧庫在本案中無需承擔責任。
2013年8月20日,蔡某某以B公司的名義與C公司簽訂了涉案工程合同,屬內部承包。C公司與蔡某某不存在勞動關系及雇傭關系,其作為自然人,并非具備法定施工資質的單位,而C公司在收取一定的管理費和利潤后,將工程以內部轉包的形式全部轉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的蔡某某,實質為非法轉包。該合同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為無效合同。隨后,蔡某某又冒A公司之名與實際施工人員代表李某某簽訂了合同,約定了由李某某完成該工程,但是,蔡某某不具有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主體資格,并且庭審中李某某未向法庭提交施工資質的證明文件,故該合同亦屬無效合同。
2014年3月26日,蔡某某帶領施工隊進入工地,收拾現場,同年4月2日,C公司黑龍江項目部經理李堅、副經理劉艷彬、會計趙普進入工地,并于當晚17時召開項目部全體人員會議,宣布:各施工單位,在今后的施工過程中,無論是財務、原材料,有問題找C公司。同年7月,蔡某某與李某某簽訂協議,同意拖欠李某某的工程進度款和工程尾款由C公司支付。李堅在協議上簽字,但C公司至今未結算工程款。
雖然轉包合同無效,索要工程款仍被支持
C公司與蔡某某(冒B公司之名)簽訂的B公司工程內部承包合同、蔡某某以A公司的名義與李某某簽訂的工程分項承包合同和增項簽證部分補充合同雖然是無效合同,但是被告創業糧庫與被告C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有效的,各方應以該合同為履行依據。
李某某作為實際施工人,其工作成果是為了C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為目的;在施工結尾期間,C公司項目經理李堅與蔡某某達成協議,在李某某的工程驗收合格后,蔡某某同意將拖欠李某某的工程進度款和工程尾款由C公司直接給付。后續C公司已經部分履行了C公司項目部經理李堅與被告蔡某某簽訂的協議,應為C公司對該還款協議和欠款數額的認可。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李某某支付工程款的請求由蔡某某履行,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李某某的請求為什么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雖然蔡某某與李某某簽訂的合同、蔡某某和C公司簽訂的合同均為無效合同,但李某某已實際組織施工,其工程亦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且蔡某某與李某某辦理了工程對賬結算手續,雙方簽署了對賬單,李某某主張給付工程價款的請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所以判決被告C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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