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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中的債務清償順序與方式解析

時間:2024-06-14 11:13:06 來源: 作者:

   企業破產債務清償的順序

  在企業破產程序中,債務清償的順序是由法律規定并嚴格遵循的,以確保公平和有序地分配破產財產。以下是詳細的清償順序及其相關解釋。

  一、債務種類、數量與清償方式

  職工債權:包括職工的工資、醫療費用、傷殘補助、撫恤費用以及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等。這部分債權享有最高的清償優先權,應首先得到滿足。

  稅款債權:企業所欠繳的稅款及滯納金、罰款等。這部分債權在職工債權之后清償。

  普通債權:包括除職工債權和稅款債權之外的其他所有債權。這部分債權按照債權比例進行清償。

  關于數量,具體數額需根據企業的財務狀況和債務情況而定。清償方式則主要是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來實現,即將破產財產按照一定的順序和比例分配給債權人。

  二、清償順序

  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破產費用是指破產程序進行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等。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這部分債權在破產財產中優先清償。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這部分債權在清償完職工債權后,再進行清償。

  普通破產債權。這部分債權在清償完上述債務后,按照債權比例進行清償。

  三、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四、相關案例

  具體的案例可能會因案件的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但一般來說,法院在處理企業破產案件時,都會嚴格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進行分配。例如,某企業因經營不善而申請破產,法院在受理后,首先會成立清算組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然后按照上述順序進行債務清償。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那么債權人將按照債權比例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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