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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程序中,管理人的職責是什么?

時間:2024-07-18 11:28:35 來源: 作者:

   在破產清算程序中,管理人的職責是至關重要的,他們負責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并管理和處分破產財產,以確保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和債權人權益的最大限度保護。具體來說,管理人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全面接管破產企業

  管理人首先需要全面接管破產企業的所有財產,包括有形和無形財產、動產和不動產、知識產權、對外的債權、持有的股份和債券等。此外,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將企業的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債務清冊及全部賬冊、文書、資料、印章、營業執照等移交給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

  如果破產人不移交或不全面移交財產,管理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二、保管和清理破產財產

  接管破產財產后,管理人應當予以妥善保護和管理,防止破產財產遭受意外或人為的損失。管理人應對破產財產進行登記造冊,詳細說明財產種類、性質、原值、現值、保存地點等,并對債權債務進行核對,對營業狀況予以了解掌握。

  管理人獨立保管破產財產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因疏于管理導致破產財產損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代表破產人進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動

  管理人有權以破產企業名義實施必要的民事活動,如參加訴訟、仲裁、和解等法律程序,以及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破產宣告時尚未履行的合同等。

  四、對破產財產進行估價、處理、變價和分配

  管理人需要對破產財產進行重新估價,包括已經折舊完畢的固定資產的殘值、殘次變質財產的變價計算等。根據清算結果,管理人應制作破產財產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并提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分配方案需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并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執行。分配方案應公平、公正,確保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合理保障。

  五、辦理破產人的注銷登記

  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終結破產程序后,管理人需辦理破產企業的注銷登記手續,使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六、報告工作并接受監督

  管理人負有向法院及債權人會議報告工作的義務,包括財產接管情況、清理結果、分配方案等。同時,管理人應接受債權人會議和人民法院的監督,確保破產程序的公正、透明和高效進行。

  七、其他職責

  根據《企業破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管理人還可能承擔其他職責,如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財產、收回破產人未收回的債權、要求未繳足出資的出資人補足出資額等。

  綜上所述,管理人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他們需要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妥善保管和清理破產財產、代表破產人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對破產財產進行估價和分配,并辦理破產人的注銷登記手續。同時,管理人還需要向法院及債權人會議報告工作并接受監督,以確保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和債權人權益的最大限度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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