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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被冰冰和小崔送上熱搜的“陰陽合同”到底是何方神圣?

時間:2023-10-23 11:29:23 來源: 作者:

近日,頗受廣大吃瓜群眾關注的事件非崔永元和范冰冰陰陽合同莫屬了。一開始先是小崔炮轟范冰冰友情價拍戲4天就收費一千萬,再道出這一千萬是給別人看的,實際還有個金額更大的合同。接下來又有接連一串爆料,其中牽扯到華誼兄弟、劉震云,袁立等各種相關聯的人和事,極大地引發了討論熱潮。接連的事件一直霸占熱搜,一時間“范冰冰深陷漏稅門”  “陰陽合同”  “華誼兄弟股價大跌”等話題討論度居高不下。微信圖片_崔冰.jpg 

01

5月24日12:04,崔永元發布微博稱,“一個真敢發,一個真敢領”,配圖標題為“范冰冰獲國家精神造就者獎,你現在終于知道國家精神是什么了吧”。

  5月28日11:08,崔永元微博發布了幾張演藝合同照片并配文:“你不用演,你是真爛。”合同截圖中顯示,范冰冰可獲得1000萬元片酬和不符合常理的條件,包括:范冰冰有權修改劇本且拒絕不滿意的造型等。

  5月29日11:02,崔永元又再度曝范冰冰采用“大小合同”,另行約定片酬5000萬元,兩合同共拿走片酬6000萬元。截至目前,兩條微博分別獲得8萬、27萬網友點贊。

  5月29日13:53,范冰冰工作室通過微博發布了一則“嚴正聲明”并置頂,稱崔永元公開發布涉密合約,并公然侮辱范冰冰女士的行為,既破壞了商業原則,又涉嫌侵犯合法權益。相關媒體及網絡用戶未經求證、核實便宣稱范冰冰女士采用“大小合同”的形式進行簽約,并散播所謂“范冰冰拍攝4天片酬6000萬謠言的行為”涉嫌誹謗。

  對此,崔永元回應稱,自己沒有保護合同秘密的義務,范冰冰是公眾人物,如不服,可以“出來走兩步”,對公眾“實話實說”。

  6月2日,崔永元微博有了新的爆料:“這就是大小合同。小的是演出200萬,大的是策劃監制748萬加90萬,再拿一麻袋現金。這還不算一線的。”崔永元還引用《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對逃稅罪的規定,稱“好像有個法律管這事兒”。

  6月3日的消息稱,由于范冰冰工作室在無錫,無錫市濱湖區地稅局目前已經介入調查取證,相關情況有待后續由稅務機關權威發布。

  同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消息稱,“針對近日網上反映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還表示,將在已部署開展對部分高收入、高風險影視從業人員依法納稅情況進行評估調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風險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6月3日下午,崔永元接受江蘇媒體采訪時表示,無錫稅務部門如果真要調查此事,首先應該給自己聯系核實,“如果聯系我的話,我告訴他們怎么查,這一查一個準兒”。

  6月3日晚,范冰冰工作室負責人回應,稱范冰冰及其工作室從未通過“陰陽合同”方式簽約,并表示接下來會全力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核查。

                                                    02

對于大多數吃瓜群眾來講,大家各看各的熱鬧。有支持小崔的,也有力挺冰冰的,有說陰謀論的,也有說引以為戒,希望國家嚴查的,有擔憂冰冰新劇是否能播的的,也有擔心是否會牽連整個娛樂圈演員的,各種觀點各種說法各種言論層出不窮。

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浩云不關心各種八卦問題,僅僅打算從法律的角度來給大家普及一下關于“陰陽合同”的問題。

03

所謂"陰陽合同",又叫“大小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

一般因為"陰陽合同"中的"陽合同"因不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不發生效力,而"陰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認定為有效合同,"陰合同"只要內容合法,同樣受到法律保護。然而,如果利用"陰陽合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則不僅偽裝的"陽合同"無效,被偽裝的"陰合同"也因內容違法而無效。因此,對"陰陽合同"要慎之又慎。“陰陽合同"是一種違規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著風險。

實踐中,鑒于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國稅收管理規定,有關部門查實后,如果屬于一般偷稅行為,行政機關有權給予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偷稅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則可能構成犯罪。

04

法律上若界定陰陽合同的存在是為了傷害國家利益而擴大自身利益,偷稅漏稅,則觸犯了法律:偷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三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一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涉稅犯罪的立案標準的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所以綜上所述,陰陽合同的風險非常之大。同時,如果因此觸犯了偷稅漏稅的罪名,處罰力度也是非常嚴格。

目前,關于崔永元舉報范冰冰偷稅漏稅一事已經由稅務機關介入調查,國家稅務局也表示非常重視,無論查的最終結果如何,相信這件事能成為一個典型案例,為想投機取巧的人敲響警鐘。

05

常見的“陰陽合同”,除了影視圈中演員片酬方面,還有哪些表現形式?

 

1、建筑施工

"陽合同"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依據招投標文件簽訂的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主要特點為:經過合法的招投標程序,該合同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備案,形式合法。

與之相反,"陰合同"是雙方為規避政府管理,私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經過合法的招投標程序且該合同未在建設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其與"陽合同"相對比,主要特點為: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未進行備案或變更登記。

2005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明確規定,以備案中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這為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糾紛統一了法律尺度。但《招標投標法》適用于合同訂立過程,對合同履行過程不產生約束力,而"陰陽合同"多出現于合同訂立階段,該司法解釋也并沒有直接否認"陰合同"的效力,故又不能以是否辦理備案手續作為判定合同效力的決定性因素,因此沒有排除和限制《合同法》賦予當事人依法變更合同的權利。中標合同履行中,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合同約定的價款、質量和工期等內容變更,這是當事人締約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據此應按照變更后的履行。

 2、 房屋買賣 

在實踐中,"陰陽合同"大量出現。如在二手房交易中,"陰合同"顯示買賣雙方真實的成交價格,而"陽合同"則根據使用需要有所不同,一種是虛高的房價合同交給銀行,以申請更多按揭貸款;另一種是填低房價的合同交給房地產交易中心過戶,以便少交稅。實際交易中,買賣雙方為達到避稅或其他目的,向有關部門登記時用一張合同,通過少報價格或少報面積的方式,降低買賣合同標的,報低價格少納稅,稱為"陽合同";賣家與買家另簽一份合同,作為實際支付交易金額的合約并實際履行,稱為"陰合同"。

在二手房交易市場中常用的形式有兩種:一是簽訂兩份不同價格的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私下交易之用,另一份用來辦理過戶手續之用;二是把房屋買賣價格簽低,然后另簽一份裝修補償協議和舊家具買賣協議,以裝修補償款和家具款的名義,補足房屋實際成交價。其中,第二種陰陽合同更具備隱秘性。

"陰陽合同"不僅使國家稅收蒙受損失,而且動搖社會對誠信經營、履約和納稅的信心,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實踐中,鑒于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我國稅收管理規定,有關部門查實后,如果屬于一般偷稅行為,行政機關有權給予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偷稅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則可能構成犯罪。 同時,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后,雖然也可能有一部分人僥幸蒙混過關,但由于這類合同大多都存在未經登記、很不規范、約定不明甚至只是口頭約定等情況,履行過程中很容易出現矛盾。 

3、簡式合同

 1996年,在娃哈哈與達能成立合資公司之初,在沒有清晰認知"娃哈哈"商標巨大的情況下,這件商標僅僅作價1億元(當年北京無形資產評估中心對其評估價值為22億元)入資到該合資公司中。然而,國家工商局商標局出于"保護民族品牌"等因素沒有批準轉讓。基于這種情況,同年2月,達能與娃哈哈又簽訂了兩份內容不一致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一份向國家工商局商標局備案,一份未備案。備案的合同是一份簡式合同,沒有對商標的許可合同使用規定過多的限制。未備案的合同是一份詳細的合同,規定了對商標使用的限制。"備案的商標許可協議"與"未備案的商標許可協議"不一致,構成"陰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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