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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賠償順序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具體規定?

時間:2024-07-21 16:07:46 來源: 作者:

   破產清算賠償順序的法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有明確且具體的規定,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總體清償順序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這一部分債權在破產清算中享有優先受償權,旨在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權益。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在職工債權得到清償后,接下來清償的是破產人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這體現了法律對社會保障體系和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視。

  普通破產債權

  普通破產債權是指除上述優先債權外,破產還債企業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款項。這部分債權在破產財產清償完前兩項債權后,如有剩余,則按債權比例進行分配。

  二、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

  破產費用

  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共益債務

  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清償原則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三、特殊規定

  高級管理人員工資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這一規定旨在防止高級管理人員在企業破產時通過高薪獲取不當利益。

  按比例分配

  當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時,按照比例分配。這確保了同一順序的債權人能夠按照各自債權的比例公平受償。

  四、法律依據

  主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等條款。

  綜上所述,破產清算賠償順序的法律規定體現了對職工權益、社會保障體系、國家財政收入以及普通債權人權益的全面考慮和平衡保護。在實際操作中,清算組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清算分配,確保破產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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