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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時間:2024-07-21 16:27:06 來源: 作者:
遺囑繼承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遺囑人方面的條件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這意味著遺囑人必須是年滿18周歲或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同時精神健全,能夠理解和辨認自己的行為及其后果(《民法典》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處于自由意志狀態,未受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的影響。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對財產有處分權:
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遺囑只能處分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對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人無權處分,否則該部分遺囑無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二、遺囑內容方面的條件
合法性:
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例如,遺囑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否則該部分遺囑無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形式合法性:
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可以采用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等形式,但每種形式都有其特定的要求,如見證人的資格、遺囑的簽名、日期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三、其他條件
遺囑繼承人資格:
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且未先于遺囑人死亡。喪失或放棄繼承權的遺囑繼承人,不再具有繼承資格;遺囑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時,不適用遺囑繼承,也不發生代位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無遺贈扶養協議或協議無效:
遺囑繼承效力高于法定繼承,但低于遺贈扶養協議。因此,只有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或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或雖遺贈扶養協議有效但遺產中遺贈扶養協議尚未涉及的部分,才能按照遺囑繼承辦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綜上所述,遺囑繼承需要滿足遺囑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為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人對財產有處分權、遺囑內容合法且形式合法等條件,同時遺囑繼承人需具備繼承資格且無遺贈扶養協議或協議無效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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