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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經濟補償與賠償金標準
時間:2024-07-24 10:45:55 來源: 作者: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標準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來確定。以下是具體的賠償金標準及法律依據:
一、賠償金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標準如下:
經濟補償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賠償金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注意事項
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性金錢。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賠償金,具體數額為經濟補償金總額的一定比例(如50%)。
勞動者在面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應及時收集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必要時可尋求法律援助或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月工資水平來確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勞動者應充分了解自身權益,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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