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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職責是什么?
時間:2024-08-02 13:46:01 來源: 作者:
在破產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職責是多方面的,旨在確保重整程序的順利進行,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具體來說,管理人的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點:
一、基本職責
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管理人首先需要接管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重要文件和資料,以便對債務人的財務狀況進行全面了解和掌握。
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管理人需對債務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詳細調查,包括資產、負債、權益等方面,并據此制作財產狀況報告,為后續的重整工作提供依據。
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在重整期間,管理人負責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確保企業的日常運營得以維持,為重整計劃的執行創造有利條件。
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管理人需對債務人的開支進行嚴格控制,確保每一筆開支都符合重整計劃的要求,避免不必要的浪費和損失。
二、重整計劃相關職責
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管理人需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和債權人的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重整計劃草案,提出解決債務問題的具體方案。
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重整計劃經法院批準后,管理人需監督債務人按照重整計劃的要求執行各項措施,確保重整計劃的順利實施。
三、法律程序職責
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在重整期間,如果債務人涉及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管理人需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或仲裁活動,維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管理人有權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就重整計劃草案等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和表決。
四、其他職責
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管理人需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有效管理和處分,包括資產的維護、保值增值以及必要的變現等,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債權人的清償要求。
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人民法院還可能要求管理人履行其他與重整程序相關的職責。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角色和職責可能會隨著重整計劃的執行和債務人經營狀況的變化而有所調整。例如,在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情況下,管理人的部分職權可能會轉移給債務人行使。但無論如何調整,管理人的核心職責始終是確保重整程序的公正、高效進行,保護各方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破產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職責是多方面的、綜合性的,需要管理人具備專業的知識、豐富的經驗和嚴謹的態度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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