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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吳秀波案:如何花小錢省大錢的去解決法律糾紛?
時間:2023-10-17 08:00:00 來源: 作者:

吳秀波小三門再次博得大眾眼球。這次不僅單單是簡單的唇槍舌戰,而是涉及到刑事責任。2018年9月,吳秀波第一次被曝出出軌小三。小三陳昱霖爆料,與吳秀波有一段七年感情,吳秀波經常以佛經洗腦,并不讓陳昱霖接戲。陳昱霖便放棄工作一心陪吳秀波飛赴各地照顧他。在吳秀波拍攝《軍師聯盟》期間,她在橫店陪吳秀波并為其洗衣做飯整整333天。在之后半年中,吳秀波打算給陳昱霖一筆分手費打算私了,據說當時雙方達成了和解,吳秀波當時給了一小部分,剩下的等陳昱霖回國后再給。2019年1月18日,吳秀波叫陳昱霖回國商議分手費事宜,但是陳昱霖剛下飛機就被公安以詐勒索罪被公安抓捕。雖然輿論全部都在聲討吳秀波不地道,吳秀波中年好男人的人設崩塌,現在跟大叔談戀愛真可怕,但是陳昱霖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陳昱霖在去年談分手費的時候其實一直在免費咨詢律師來尋求幫助,但是最后還是選擇自己來處理。很多當事人都像陳昱霖一樣,在遇到法律糾紛時候,第一想到的是自己去解決。很多時候,由于自己當事人法律知識欠缺和商務談判能力欠缺,談判結果不盡人意。當事人會找個律師免費咨詢,來獲得有利于自己解決問題的知識。但是,免費咨詢的當事人去解決自己的法律問題的時候往往不盡人意。
糾其原因,歸結一個很簡單的道理,當事人去咨詢律師的過程中學到的只是皮毛。每一位成為律師的人都會經歷四年甚至更多的專業教育以及通過全國最難的司法考試,并經過一年的實習律師培訓。律師一路艱辛的在不斷學習從量的積累還是質的改變形成的法律思維,僅憑當事人短短幾個小時的免費咨詢就可以學到嗎?就猶如一個從來沒有舞蹈基礎的人臨時抱佛腳學了幾個簡單的動作是不可能登上大舞臺跳出一支優美的舞蹈的。
下面我從吳秀波案來具體來分析一下,當事人的思維與律師的思維究竟差異在哪?
當事人(陳昱霖)在談分手費的談判觀點普通百姓的認知是基于公序良俗和道德倫理層面:一、青春損失費。18歲到25歲的七年是女人最黃金的時間全部都付出在一個有家室的男人身上。在陳昱霖看來,吳秀波給她青春損失費理所當然;二、精神損失賠償。做小三被媒體曝光,在精神上受到輿論巨大壓力的陳昱霖向吳秀波要精神損失賠償,于情于理在陳昱霖眼里都理直氣壯;三、女人在戀愛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七年她為這個男人洗衣做飯放棄工作,男人在分手時給予女人一定的補償,在陳昱霖的思想認知里是天經地義。
但是,陳昱霖的談判觀點并沒有法律依據。在法律層面來講,法律從來沒有分手費和青春損失費,對于精神損失費也有嚴格的規定。如果當事人以威脅的手段來向人索取分手費、青春損失費、精神損失費的很有可能被冠以敲詐勒索的罪名。即便通過自己要到了分手費,但是法律不保護同居關系。婚后與他人同居本身不合法,即便男方把一部分財產給小三,但是男方妻子可以因男方私自處置夫妻共同財產提起訴訟。男方贈與小三財產行為一般為無效行為。就像吳秀波自己出演的《離婚律師》片段里的臺詞所述:“你是不是中國人,中國是不是講男女平等?女人有青春,男人沒有啊?哪條法律規定說分了手以后,女人就得拿精神損失費,男人就得付遣散費。能在一起就能分開。你見過有人進廁所不出來的嗎?”
那么,來簡單看一看律師在幫當事人談分手費的談判觀點:首先,法律不保護分手費,不保護非法同居關系,但是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律師會從人身權和財產權等多個角度找到法律依據去解決法律糾紛。其次,陳昱霖在去年與吳秀波在談分手費的時候,不可以威脅的語言和手段,可以根據公民的言論自由,適當適度陳述當年吳秀波與她非法同居的事實,吳秀波必定會為了自己的公眾形象給予陳昱霖一筆錢。那么在和解時候,雙方可以簽署《保密協議》約束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最后,陳昱霖在受到敲詐勒索罪名威脅時,雙方有共同的感情基礎并有同居的事實,不具備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吳秀波案的陳昱霖在處理法律糾紛時候,不僅低估了刑事風險,更低估了律師的價值。陳昱霖隨隨便便買的奢侈品的錢足夠聘請一名專業律師,但是她蹭完免費咨詢還固執己見,陳昱霖要為自己的行為商買單。聘請律師,花小錢省大錢,不請律師省小錢損大錢,甚至搭上自己的人身自由。
律師是每個人和每個企業不可或缺的朋友,在美國幾乎每個企業都有自己的企業法律顧問,每個高收入的精英都有自己的私人法律顧問。當您遇到法律糾紛時候如果有專門的律師團隊為您解決,會產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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