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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之“傷”,濫用強裁制度
時間:2023-10-22 08:00:00 來源: 作者:
破產重整是挽救企業的最后手段,如何進入重整程序是很多企業需要考慮的事情,其中法院的“強裁”是非常有效的一種手段。“強裁”雖然對破產企業來說是一件好事,但是在實踐中對于很多債權人來說卻并不是一件好事。比如近期浩云律所接待了一個咨詢,王先生是一家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在破產重整階段,其重整方案采用了延期償債和債轉股等債務處理方式。由于這兩種方式實際上讓債權人承擔了公司未來的經營風險,所以王先生等諸多債權人都否定了重整計劃,但是在法院強裁下仍通過了該重整方案,王先生的債權面臨無法獲得清償的窘境。
《破產法》第87條規定的強裁制度,是法律賦予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其本意是防止部分債權人投票權的濫用,對合理重整計劃的一種保護性措施。但是,該制度卻有其弊端,在實踐的具體應用中侵害了很多的債權人,比如2016年江西賽維重整案,十二家銀行債權人以重整計劃方案對公司資產估值過低、重整清償率逼近清算清償率、債轉股清償比例過高等原因,二度否決重整計劃案,但因法院額強裁導致債權人損失近250億。
分析“強裁”制度陷入被濫用的現實窘境,學者總結原因如下:一是破產案件處置缺乏專業性、中立性、獨立性;二是強裁制度門檻低,導致我國破產重整實踐中對債權人進行強裁之所以比較普遍和隨意;三是強裁采用清算價值標準評估重整計劃對債權人的公平與合理性;四是強裁的標準忽略重整計劃的可行性等等。如何改進強裁制度,根據實務經驗,建議在破產重整程序中采取下列應對措施。
一、強裁應當有限制條件。
強裁制度是司法本位原則和社會利益原則的矛盾與統一,為了平衡各方矛盾,需要對強裁制度增加限制條件,比如強裁需要審查重整計劃的提出者是否提供了充分的信息和證據或者考察重整計劃的可行性等等。
二、矯正對強裁制度的誤解。
目前破產案件之所以有這么多的強裁率,究其原因還是對強裁制度的誤解,強裁制度是平衡企業運營價值與債權人利益的一種規則涉及制度。因此為了解決問題,必須要矯正立法以及司法解釋中對強裁的錯誤認識,需要讓市場主體在信息充分披露和證據充分提交的基礎上平等博弈。
三、增加責任機制。
權力意味著責任,我國破產法既規定了管理人的權力,也規定了管理人的勤勉盡責、忠實履行職務的責任,權力與責任應當對等。管理人及其其它相關人員,如果在履職期間存在故意或過錯,受到損失的債權人理應有要求賠償的權利。
除此之外,法院也應當慎用強裁權。根據2015年底最高院民二庭發布的《關于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如果企業重整計劃只規定債務重組的有關內容,而營業整合或資產重組未予涉及或明顯不合理、不具備可操作性的,那么法院在批準這類重整計劃時應當謹慎。在利害關系人表決未通過時,為防范債權人利益受損,法院不宜行使強制批準權。更多咨詢,可咨詢在線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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