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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期限是如何規定的呢?

時間:2023-11-21 13:43:25 來源: 作者:

   競業限制期限是如何規定的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一般不超過兩年。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協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也就是說,如果員工離職后想要到與本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那么他需要受到兩年的競業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對離職員工的限制,法律對競業限制協議的期限作出了絕對的規定,超過法定期限的競業限制期間是絕對無效的。因此,具體上競業限制協議的內容范圍、適用地域、期限可以由企業與勞動者約定,但是協議涉及的約定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條款,當然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這表明,只有那些能夠接觸到單位商業機密或重要信息的員工才會受到競業限制協議的約束。
 
  綜上所述,對于競業限制期限的規定是兩年,且協議內容范圍、適用地域、期限可以由企業與勞動者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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