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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權益保護實務:重點是欠付工程款
時間:2023-11-22 15:24:06 來源: 作者:
實際施工人如何行使訴權保護自身權益
實際施工人是指那些在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合同中,承擔工程建造任務的一方,他們往往與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簽訂合同,成為轉包或違法分包合同的相對人。為了保護實際施工人的權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實際施工人應首先向合同相對方(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這主要是因為實際施工人與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他們應當根據合同約定行使權利。
其次,實際施工人可以發包人為被告直接起訴。雖然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實際施工人應當向其有合同關系的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但考慮到轉包或違法分包合同是無效的,無效合同的相對性已經弱化。因此,在程序上人民法院可以視不同情況允許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這符合我國民法基本理論,也符合平等、公平和等價有償的原則。
為了方便案件審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這樣可以方便查清案件的事實,分清當事人的責任,也便于實際施工人實現自己的權利。
最后,發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這意味著如果發包人已經將工程價款全部支付給承包人的,發包人就不應當再承擔支付工程價款的責任。在此情況下,實際施工人只能要求收到價款的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綜上所述,為了保護實際施工人的權益,應當允許他們向合同相對方(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并可以發包人為被告直接起訴。同時,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方便案件審理。發包人則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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