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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破產債權擔保的問題,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時間:2023-11-28 16:20:37 來源: 作者:
關于破產債權擔保的問題,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破產債權擔保與破產債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破產債權是指企業在破產宣告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而破產債權擔保則是對該債權提供的擔保措施。
針對破產債權擔保的問題,具體的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和法規。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這意味著,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時,所有未到期的債權都需要納入破產清算的范圍。
此外,《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七條進一步規定了以下幾種債權可以列為破產債權:
1.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2.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3.破產宣告時尚未到期的債權;
4.因破產宣告而解除經濟合同造成對方當事人經濟上損害的部分;
5.雖有財產擔保但其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款且未清償部分;
6.票據發票人或背書人被宣告破產而承兌人已付款或承兌的;
7.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前,保證人代替被保證人清償債務的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破產法》第七條明確規定,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的申請。此外,如果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綜上所述,針對破產債權擔保的問題,具體的法律依據包括《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和法規。這些法律規定了破產債權的范圍、清償順序和清算程序等重要內容,為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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