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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與侵權不能同時起訴

時間:2023-12-05 16:32:27 來源: 作者:

   合同糾紛與侵權不能同時起訴

 
  為了避免權力濫用,當事人的違約行為產生侵害行為的,受損害方只能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合同糾紛與侵權不能同時起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這一條規定了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不能同時起訴的情況。當一個行為既違反了合同約定又侵犯了對方的合法權益時,受損害方只能選擇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而不能同時追究兩種責任。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條規定了在同一行為中產生的不同法律責任可以并存的情況。即使當事人因同一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仍然應當優先承擔。如果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所有的債務,應當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合同糾紛與侵權不能同時起訴。在處理類似案件時,當事人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最合適的訴訟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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