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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需要進行公司清算?

時間:2023-12-14 14:49:34 來源: 作者:

   清算,從字面意義上理解,就是對公司債權和債務關系的清算。這種法律行為的目的可能是為了結束公司的法人資格。然而,這種法律行為并非我們公司可以隨意執行的。那么,在什么情況下,公司才會進行清算呢?

 
  公司清算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當公司的章程中規定了公司解散的事由出現時,公司可能會進行清算。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當公司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時,公司也會進行清算。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當公司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時,公司需要進行清算。
 
  4.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當公司的股東請求司法解散公司時,公司可能會進行清算。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明確規定,在清算期間,公司仍然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這表明在清算過程中,公司的運營活動受到一定限制,同時公司的財產在清償債務之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清算活動是公司解散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首先,成立清算組是公司解散的必要條件。一般來說,公司解散后需要進行清算,以清理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等事務。但是,并非所有的公司解散都需要進行清算。例如,因公司合并或分立導致公司解散的,就不應進行清算。因為這種情況下,解散公司的權利義務關系被新成立的公司承擔,與其他情況下解散后無人承擔其權利義務有區別。
 
  在公司解散后,清算組是負責接管解散公司、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分配等事務的專門機構。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其具體組成人員由股東會決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可以確定董事、股東等為清算人,組成清算組。如果公司在解散原因出現后15日內不成立清算組的,公司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其次,清算組在清算期間應嚴格履行其職權,不得放棄職權。清算組在清算期間的職權有: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公司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等。
 
  最后,清算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公司財產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清算過程中,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法進行清算。同時,也應當加強對清算活動的監管和管理,確保清算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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