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是企業在破產宣告前產生的、在破產宣告后經確認得以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清償的財產請求權。它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1.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這意味著債權人在企業破產前沒有提供任何擔保物,但他們的債權仍然受到法律保護,可以在破產程序中獲得清償。
2.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這意味著債權人雖然提供了擔保物,但他們選擇放棄優先受償權,愿意與其他債權人一起按照比例分配破產財產。
3.破產宣告時尚未到期的債權。這意味著債權人的債權在破產宣告時尚未到期,但他們有權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并獲得清償。
4.因破產宣告而解除經濟合同造成對方當事人經濟上損害的部分。這意味著由于企業破產宣告,導致與該企業簽訂的經濟合同被解除,給合同相對方造成了經濟損失,這部分損失可以作為破產債權申報并獲得清償。
5.雖有財產擔保但其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款且未清償部分。這意味著債權人提供了擔保物,但他們的債權金額超過了擔保物的價值,這部分超過價值的債權可以作為破產債權申報并獲得清償。
6.票據發票人或背書人被宣告破產而承兌人已付款或承兌的。這意味著如果票據的開具人或背書人被宣告破產,而承兌人已經支付了款項或承兌了該票據,承兌人可以將其作為破產債權申報并獲得清償。
7.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前,保證人代替被保證人清償債務的部分都列作破產債權。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企業為另一個企業的債務提供了擔保,并在被擔保企業被宣告破產前已經代替其清償了債務,那么這部分代償的債務可以作為破產債權申報并獲得清償。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這意味著在清算組成立后的一個特定時間內,債權人有義務向清算組申報他們的債權,以便在清算過程中獲得清償。
債權人提出破產清算申請需具備的條件如下:
首先,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意味著債務人無法按照約定的時間或條件償還其債務。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的申請。
其次,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必須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的民事債權。這意味著債權人的債權必須基于合法的關系產生,如合同、協議等。只有合法的債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并有權申請開始破產程序。
第三,債權人的債權必須是財產上的請求權。這意味著債權人對債務人行使的債權必須是與財產相關的請求權,如要求債務人支付款項、交付物品等。非財產性的請求權,如要求債務人提供勞務、履行合同等,不能申請開始破產程序。
第四,債權人的債權應是現實的債權。這意味著債權人的債權必須是已經到期,且未受清償的債權。如果債權尚未到期或者已經受清償,則不能申請開始破產程序。
最后,債權人的債權是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如果債權超過了訴訟時效,則債權人的權利將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也不能申請開始強制執行程序。
綜上所述,債權人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必須具備上述條件。只有滿足這些條件,債權人才有權申請開始破產程序,并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