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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后,離職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時間:2023-12-20 11:30:02 來源: 作者:

 一、勞動合同到期了可否直接離職

當勞動合同到期時,勞動者是否可以直接離職,這是一個需要細致考慮的問題。在一般情況下,合同到期后,勞動者是可以選擇離開的,但這也意味著他們需要與用人單位進行工作交接。

首先,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了原來的勞動條件,而勞動者選擇不續簽合同,那么公司并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這表明,在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待遇下,員工有權選擇是否繼續留任。

然而,如果用人單位降低了原來的勞動條件,導致勞動者不愿意續簽合同,那么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種補償是基于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來計算的。例如,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那么經濟補償的標準將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此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非在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情況下,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否則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為勞動者在合同到期后的選擇提供了明確的指導。

 

 

二、勞動合同到期降薪離職能要賠償

當勞動合同到期,且用人單位提出降薪要求時,勞動者是否可以要求賠償呢?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沒有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來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具體來說,經濟補償的計算方式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來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是六個月以上但不滿一年,那么按一年計算;如果工作時間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另外,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同時,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以上所提到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因此,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單位提出降薪要求,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來決定是否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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