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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解決工作異議的重要途徑

時間:2023-12-26 14:14:44 來源: 作者:

   勞動爭議調解是解決工作異議的重要途徑,根據調解機構商議當事人中間的爭議,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能夠書面或者口頭申請勞動爭議調解的,調解機構理應紀錄申請者的相關情況、異議事宜、原因和申請調解的時間。調解機構品種繁多,包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聯合會、依法設立的底層人民調解機構和城鄉、街道開設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機構。

 
  在商議勞動爭議時,調解人應充分聽取雙方對事實和緣故的描述,用心輸通,幫助彼此達成共識。調解成功,應當制定調解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被告應當履行。勞動爭議調解機構在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照要求申請仲裁。
 
  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未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此外,用人公司因支付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是賠付而達成調解協議的,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的,員工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調解協議的支付令。法院應當依法傳出支付令。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的規定,勞動爭議出現后,當事人可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調解不能或是達成調解協議后未履行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能夠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而,勞動爭議調解是解決工作異議的重要途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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