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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與自愿性:普通債權與破產債權的區別

時間:2023-12-27 17:16:09 來源: 作者:

   一般債權與破產債權存在明顯的區別。首先,兩者在履行債的意愿上有所不同。普通債權是當事人依據法律事實,通過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其履行是由債務人根據債的內容自愿完成的。然而,破產債權具有明顯的強制性,其清償需要通過破產程序進行。

 
  其次,兩者在履行債的程度方面存在差異。債權人的權利是通過債務人的行為或不行為而實現的,一般不受債務人財產的限制。債務人在完成特定行為中必須如數完成義務。然而,破產債權則要受到債務人財產即破產財產價值的限制。破產債權人僅在破產價值內履行債務,或如數履行、或不如數履行(比例償還),甚至根本不履行。
 
  此外,兩者產生的條件也不同。債權的享有人在享有債權的同時,往往要承擔相應的義務。而破產債權人則是在債的關系中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后享有財產請求權,債權是破產債權取得的前提和條件。《破產法》第30條規定: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為破產債權。
 
  最后,破產債權具有特定的范圍。它包括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此外,破產宣告時未到期的債權被視為已到期的債權,但要減去未到期的利息。而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其數額超過擔保物的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也屬于破產債權的范圍。值得注意的是,破產債權不包括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的費用。
 
  綜上所述,破產債權與一般債權在履行意愿、程度、產生條件以及范圍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了解這些差異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破產程序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相關利益方提供更為明確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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