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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人代理人的重要權利與義務,你了解嗎?
時間:2023-12-28 16:02:48 來源: 作者:
破產債權人代理人的權利:
首先,當債務人無法或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選擇啟動破產程序,以此來確保他們的債權得到保障。這意味著他們有權決定是否進行破產申請,并對整個過程有話語權。
其次,一旦破產程序開始,無論是由債權人還是債務人發動,所有的債權人均有權申請登記,并在整個過程中享有平等的權利。這保證了每個債權人的權益得到公平對待。
再次,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是否參加債權人會議。他們有權提前知道會議的時間和議程,即使不參加也不會失去他們應有的權益。但是,他們是否參加會議以及他們的表決權都取決于他們的債權額大小。
此外,債權人有責任向法院提供證據,他們需要遵循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舉證責任原則。同時,他們還有權申請回避,這通常是因為他們認為審判人員或清算組成員與某些債權人有利益關系,可能會影響他們的公正性。
另外,如果債權人認為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他們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并在規定期限內以法定方式提出。對于債權人會議的某些決議,如果他們有異議,可以申請由審理該案的合議庭進行復議。
最后,債權人的義務包括在破產程序開始后停止對債務人的個別強制執行程序和要求債務人個別清償債務。他們也有義務遵守債權人會議的議事規則并執行決議。和解協議一旦被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并得到法院批準,債權人就有義務遵守并執行。在和解整頓期間,除非根據和解協議,否則債權人不得要求債務人個別清償債務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到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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