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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債券罪誘人利益背后的惡意欺詐行為怎樣構成罪名?

時間:2024-01-08 16:40:58 來源: 作者:

   一、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概念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現已更改為欺詐發行證券罪。這一罪行是指在制作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及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文件時,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編造重大虛假內容,進而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由國務院認定的其他證券。當這種行為達到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時,即構成此罪。
 
  二、新刑法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新刑法對于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量刑標準明確規定:在制作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時,若隱瞞重要事實或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并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且后果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對于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具體來說,《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在制作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時,若隱瞞重要事實或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并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由國務院認定的其他證券,且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于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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