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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債務的共同或個人性質如何判斷?

時間:2024-01-15 15:28:44 來源: 作者: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負的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是夫妻關系中一個復雜且常見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主張的權利,如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是由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通常情況下應當被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然而,這并非絕對情況。

 
  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在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下,該債務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規定指出,當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這一約定時,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進行清償。
 
  在具體案例中,如果你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你丈夫所借的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他個人所負的債務,那么這筆債務應由他個人償還。此外,如果你有證據證明你丈夫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以企圖侵占你的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在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總的來說,判斷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包括法律規定、夫妻間的約定以及債務的實際用途等。在復雜的情況下,尋求專業法律人士的建議是明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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