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相關資訊 > 行業新聞
公司無故解約,法律責任何在?詳解《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三內容
時間:2025-02-12 15:36:28 來源: 作者:
公司無故解約,法律責任何在?詳解《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三內容
在職場中,勞動合同的簽訂與解除關乎每一位勞動者的切身利益。當公司無故解除合同時,勞動者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三又具體包含了哪些內容,對勞動者維權有何幫助?本文將從法律角度出發,結合最新法律法規,為您詳細解讀。
一、公司無故解除合同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這意味著,如果公司無故解除與勞動者的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的計算標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經濟補償則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此外,如果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還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三的內容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三全稱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該解釋旨在明確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律適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主要內容包括:
社會保險爭議的處理: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企業改制引發的爭議:
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加付賠償金的支付: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未辦理營業執照等用人單位的爭議處理:
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仲裁裁決的遺漏與追加:
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應當依法追加遺漏的人為訴訟當事人。
這些規定為勞動者在維權過程中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指引,使得勞動者在面臨勞動爭議時能夠有法可依、有據可查。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關資訊
浩云動態RELATED
更多>>最新案例NEWS
更多>>2023-11-27
一般請律師打官司要多少錢?2024-10-25
遺產繼承紛爭:案例剖析與法律啟示2024-10-24
離婚財產分割中的遺產繼承權解析2024-08-06
工程合同糾紛法律解析案例:工程完工后對方以質量為由不付款2024-08-06
浩云律所助力企業破繭重生:成功代理廣告企業破產清算案2024-08-06
破產清算企業也有回旋余地?浩云律師助當事人成功破產重整保住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