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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變更導致的損失,承包人可要求哪些賠償?

時間:2024-02-08 14:40:09 來源: 作者: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變更的,應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進行賠償。當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從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時,發包人應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具體來說,承包人可以就工程變更要求賠償以下費用:
 
  1.人工費損失:包括停工、窩工的工人工資;因工人低生產效率造成的損失;膳食補貼、工器具費用以及各種管理費等。
 
  2.材料費損失:由于工期拖延,材料價格上漲帶來的差價損失等。
 
  3.機械費損失:由于工期拖延導致相關機械停工帶來的損失,以及轉移搬運帶來的損失等相關費用。
 
  4.工地管理費:由工期拖延產生的工地管理人員的工資等。
 
  5.物價上漲的差生的差價費用:包括工人工資上漲、機械租賃費用上漲、材料費用上漲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能要求的賠償費用,需要根據其實際損失來確定,不限于上述幾種費用。只要承包人由于發包人工程變更導致損失,只要有證據材料都可以要求賠償。但如果是因為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則不能要求賠償,甚至還要賠償發包人的損失。
 
  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建議承包人和發包人及時協商賠償事宜。如果無法協商或協商不成功,應盡快尋求建筑工程律師的幫助,收集證據資料,到法院起訴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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