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糾紛不能鑒定的情形
在建筑工程糾紛中,存在一些不能進行鑒定的情形。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當事人對申請鑒定的爭議事項已自行達成協議,這種情況下,由于雙方已經達成共識,因此無需進行鑒定。
2.當事人對申請鑒定的爭議事項共同委托有關機構、人員出具咨詢意見且雙方明確表示受該咨詢意見約束,如果雙方已經共同委托有關機構或人員出具了咨詢意見并同意受其約束,那么也就無需再進行鑒定。
3.當事人約定工程價款的結算以第三方結論作為依據,如果雙方約定以第三方結論作為結算依據,那么也就無需再進行鑒定。
4.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且未超出承包人約定承擔的風險范圍應當適用固定價,這種情況下,由于工程價款已經確定,因此無需再進行鑒定。
5.當事人約定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未在約定期限內對竣工結算文件作出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如果發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對竣工結算文件作出答復,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因此也無需再進行鑒定。
6.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提出質量異議,或者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擅自使用后提出質量異議,這種情況下,由于質量異議已經提出,因此無需再進行鑒定。
7.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另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托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如果一方當事人沒有足夠的證據或理由反駁另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意見,那么也就無法進行重新鑒定。
8.其他足以認定鑒定申請所涉爭議事項的情形,存在其他一些特殊情況,可能也無法進行鑒定。
二、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的情形
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委托鑒定。這些特殊情況主要包括: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工程建設項目,對于這些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項目,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鑒定。
2.全部或者主要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對于這些使用國有資金或國家融資的項目,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進行鑒定。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對于這些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進行鑒定。
三、施工單位申請鑒定的情形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作為原告追索工程欠款的施工單位負有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責任。但當其提供了施工資料、結算報告以后,其舉證責任是否完成,實踐中存有爭議。有人認為,施工單位墊付了大量的建設費用,完成了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后,就負有與其結算工程款的法定義務。當施工單位提供了施工資料和結算報告以后,其舉證責任已經完成,如果建設單位對結算報告持有異議,應由其申請司法鑒定。然而實際上施工單位申請鑒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
1.對于已經完成的工程量、工程質量等存在爭議的;
2.對于工程價款結算存在爭議的;
3.對于工程量清單、工程定額等計價依據存在爭議的;
4.對于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其他專門性問題存在爭議的。
總之,在建筑工程糾紛中,對于無法進行鑒定或者無需進行鑒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的情形以及施工單位申請鑒定的情形均存在不同的處理方式和依據。了解這些情況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是解決此類糾紛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