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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房產分割難題:婚內自建房能否繼續居住?

時間:2024-03-18 11:03:30 來源: 作者:

   黃女士結婚后,在一次出行中不幸出了車禍,導致身體落下殘疾。后來她與丈夫也因感情不和開始分居,前些日子黃女士提出離婚,丈夫同意,但在財產分割上沒有達成一致,兩人婚內有套三層的自建房,沒有辦證,一層用于出租,二三層是自用。

 
  丈夫想要這套房子,但沒錢補償她,就讓黃女士搬走,但黃女士沒房子可住,而且她也行走不便,她想問離婚后還可以繼續住在這套房子里嗎?
 
  本案的情況在實踐中也常有發生,在離婚糾紛中有些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但因住房困難或者收入較低而無法輕易解除婚姻關系。而我國民法典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也注重保護弱者的利益,比如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住房的處理等方面對生活困難的婦女給予適當傾斜照顧。
 
  本案中這套自建房是黃女士和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因為無法提供房子的權屬證書,所以離婚時不宜進行分割,只能處理房子的使用權,為避免黃女士面臨離婚后無處可住的困境,本案可以適用民法典“居住權”規則,對這套自建房“分而不割”,黃女士可以主張在離婚后與丈夫各住一層,以更好地維護婦女及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七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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