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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圖逃脫債務擬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時間:2024-07-11 10:33:29 來源: 作者:
王女士和孫先生是同事,之前孫先生說要做生意,找王女士借了一百萬,但是,借期到了孫先生一直拖著不還錢,王女士便訴到法院申請查封了孫先生的房子。后來,王女士得知孫先生和妻子離婚了,簽了離婚協議,約定孫先生凈身出戶,名下的房子等所有財產歸妻子所有,貸款由他自己償還。王女士覺得孫先生是故意躲債才簽了這個協議,她想問這個協議有效嗎?
律師表示:
我國法律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為了防止債務人不當減損財產,債權人享有撤銷權,即如果債務人放棄到期債務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孫先生在欠下巨額債務,房子已經被查封之后,明知自己沒有其它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這時與妻子達成離婚協議,放棄自己包括房屋在內的所有財產權利,這種行為明顯損害了王女士的合法債權,王女士可以向法院主張撤銷孫先生夫妻簽署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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