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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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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發人深省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例

時間:2018-01-04 12:31:37 來源:本網 作者: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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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林某因做生意缺少資金,想從銀行貸款,但又無財產抵押。于是林某找到其朋友王某,兩人商量將王某所有的一輛小轎車(價值約20萬元)過戶給林某,林某給點好處費給王某,而林某用該車輛作抵押以此獲得銀行貸款。于是林某和王某簽訂了車輛買賣合同,并辦理了貸款手續和車輛過戶手續。車輛過戶至林某名下后,林某獲得銀行貸款20萬元,車輛仍由王某使用。后王某父母知道了此事,擔心林某以后不認賬,遂準備將所得的好處費還給林某,將車輛重新變更至王某名下,但林某反悔,堅稱車輛是自己從王某那買下的。王某無奈將林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與林某所簽車輛買賣合同無效,將車輛恢復至自己名下。

【浩云企業法律服務團隊律師分析】

    浩云企業法律顧問律師認為林某和王某之間簽訂車輛買賣合同的行為屬無效的民事行為。首先,雙方簽訂車輛買賣合同的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如果該民事行為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那么該民事行為就上升為民事法律行為,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林某和王某雖然是自愿簽訂的合同,但雙方在車輛買賣合同里表示出的車輛過戶交易并非雙方內心真正希望出現的后果,真實的目的是為了獲得銀行貸款。林某和王某簽訂車輛買賣合同行為的內心意思和外部表示行為不一致,雙方意思表示不真實。其次,林某和王某之間簽訂的車輛買賣合同符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情形,應為無效。林某和王某表面上是車輛買賣,是合法的,實質上是為了取得銀行貸款,而此種取得銀行貸款的行為擾亂了社會金融秩序,是非法的。再次,林某和王某之間簽訂的車輛買賣合同無效,雙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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