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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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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如何舉證

時間:2019-09-11 16:10:14 來源: 作者:

   我國《仲裁法》僅對仲裁中的舉證責任、鑒定、仲裁機構收集證據的權力和證據保全作出了一般性的規定,同時又規定仲裁規則可以參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賦予了仲裁當事人以及仲裁庭在證據收集和、使用和認定上的靈活空間,仲裁當事人和仲裁庭對于仲裁的程序性事項享有廣泛的自治權。具體到證據這一程序事項,仲裁當事人和仲裁庭對于仲裁程序中包括舉證期限、證據形式、質證方式、證人證言以及專家證人等證據證明環節均享有高度靈活的自治權利。


  因此,國內仲裁機構在實踐中采用的證據規則大多是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或習慣做法。另外,一些領先機構的仲裁程序通過《仲裁規則》以及在案件程序管理中的創新,也在實踐中作出了大量有益的探索。

  一、證據形式

  在國際商事仲裁中,因為可能適用外國法律審理案件實體事項或程序性事項,受制于現行法律和政策的制約,一般仲裁機構并沒有在其仲裁規則中對證據形式作出統一規定,從而避免仲裁程序的訴訟化。商事仲裁中證據可以大致按照以下的分類:

  1.書證

  為適應“互聯網+”時代商事主體快速,公正地解決爭議,商事仲裁案件的書證和傳統訴訟程序的書證相比,有至少三大優勢:

  第一,書證不僅包括傳統書面文件,還包括數據電文(如電子郵件、QQ聊天記錄、微信留言和手機短信等電子證據)。隨著近年來互聯網科技的迅速發展,數據電文已經逐步替代了傳統通訊方式成為商事主體信息交流的主要方式,一個案件的主要證據常常全部都是以數據電文的形式呈現,如果要求對這些數據電文全部進行公證認證,會加重當事人成本,并且極大拖延仲裁程序,不適應互聯網公司快速解決爭議的現實需求。只要仲裁庭根據內心確認,按照商事審判中的優勢證據原則,就可以對數據電文證據作出認定,并據此作出裁決。

  第二,在涉外仲裁案件中,一般仲裁機構并不要求域外證據必須經過公證和認證。

  第三,在涉外仲裁案件中,并非所有的書證都需要翻譯成仲裁語言。在沒有約定仲裁語言的情況下,領先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都賦予仲裁庭自由決定仲裁程序語言的權利,也就是說,在不影響公正審理案件的情況下,是無須對所有證據翻譯成仲裁語言的。

  2.其他證據形式

  除了書證外,相較訴訟程序而言,仲裁程序中的證人證言,專家證人意見和專家報告制度也能體現適應互聯網商業時代,仲裁所表現出來的優越性。

  首先,向仲裁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當事人可以自行提供或請求仲裁庭提供譯員,律師只需在庭前向仲裁庭書面申請并列明證人證詞和所用的語言。其次,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選擇他們認為有資格的專家證人、鑒定、審計、評估或檢測機構作出專家報告,而無須限定于某些資質或范圍的機構。另外,對于專家證人和專家報告來說,在開庭審理的時候,不應提請過多的專家證人出席庭審,以避免因數名專家證人意見不統一,觀點多樣化,而使得仲裁變成了專業研討會。

  二、舉證規范

  仲裁程序中的“證明”,包括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在仲裁案件的證據準備中,律師應當首先判斷的是待證案件事實的舉證責任究竟在哪一方,對于屬于己方舉證責任的證據,要進一步判斷擬提交的證據是否可以滿足法定的證明標準。

  1.舉證期限

  原則上,舉證和質證應當在庭審結束前完成。區別于訴訟,仲裁總是在效率和公正之間尋求一個適當的結合點,因此一個優秀的仲裁規則往往會賦予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交的證據的情況下,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權利。

  為保證當事人充分自我管理仲裁程序的權利,主流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都沒有限定舉證期限。不過,實踐中仲裁庭往往會根據案情酌定證據關門的期限。為充分保障當事人發表意見的權利,更好的查明事實,仲裁庭往往會在開庭后,根據庭審調查的情況,結合案情綜合給出一個證據關門時間,以保證仲裁程序的有序進行。如果一方當事人在仲裁庭規定的證據關門期限后才提交證據,將承擔因不能及時舉證而產生的不利后果。

  2.舉證責任

  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均規定了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內提交證據的,將承擔因此可能帶來的不利后果。所以,辦案律師應當在明確己方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后,配合仲裁庭進行舉證。

  仲裁是因為當事人不愿意對簿公堂,而選擇以處分私權利的方式,“私下”而“友好”的解決爭議的機制。因此,不同于訴訟,仲裁刻意淡化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性,強調雙方在程序上的合作。仲裁程序能否有序推進,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當事人是否能夠很好的配合仲裁庭的要求,共同推進程序。

  在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或金融案件中,為了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不被披露,很多當事人不愿意向仲裁庭提交那些具有商業秘密價值的證據。但是,如果在仲裁程序上選擇無理由的不合作,不僅很難證明自己的仲裁請求,還將激怒仲裁庭,懷疑己方的誠信問題。這里,就需要優秀的律師幫助代理人去有效利用仲裁規則,理清舉證責任,合理的拒絕披露證據的要求,或限縮證據披露范圍,避免被對方牽著仲裁庭走。

  對于中國的高科技企業來說,筆者建議在仲裁程序中,如果面臨需要選擇書面證據披露的指導規則時,最好避免選擇適用英美法的民事訴訟規則,而應選擇《國際律師協會國際商事仲裁取證規則》(簡稱《IBA取證規則》),從而避免加重己方不必要的舉證披露義務,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

  三、質證

  為方便當事人,領先的仲裁機構配備了先進的辦公設備,可以為因客觀原因不能到庭的證人和專家提供遠程視頻參加庭審服務,更好的幫助當事人發表意見,和協助仲裁庭查明事實。有經驗的仲裁庭,還會在開庭后要求當事人對庭審調查中有爭議的證據再次發表意見或對庭后對方當事人補充的證據材料發表書面質證意見,并說明該證據為何不應被采信。

  辦理知識產權仲裁案的律師一定要重視質證意見的準備,應當對每一份證據從“三性”上作出質證。在庭后的質證意見中最好附上一段總結性的陳詞,因為這是代理人可以向仲裁庭發表最后一次意見的寶貴機會。一份好的庭后質證意見,不僅要將全案所有的質證意見進行簡單明了的歸納,還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協助仲裁庭理清裁決思路,如何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

  代理律師在庭審結束時,還應當考慮出具一份完整的證據目錄,將全部仲裁舉證程序階段已經提交的證據完整有序的進行編號,附上證明內容,證明目的,幫助仲裁庭更方便的使用己方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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