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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訂施工合同,停工損失如何計算?
時間:2023-11-10 11:01:51 來源: 作者:
2016年1月,大港公司對匯嘉公司開發的位于山東省德州市山水花園小區一期居民樓及便民市場進行施工,截至到2017年5月,已完成其中四棟樓主體工程及便民市場的筑基工程,但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建設施工合同。2017年6月,匯嘉公司將該工程備案到德州建新公司名下。2017年8月,大港公司將該工程主體階段工程造價結算書交與匯嘉公司,匯嘉公司簽收后28日內未對該結算書提出異議。2017年10月,匯嘉公司與大港公司就山水花園小區一期居民樓達成協議,項目主體結構已完成,但尚未通過政府部門驗收。雙方原協定造價為1420萬元,但是由于該項目基礎負一層沒有全部完成,而基礎造價最高,因此變更造價為1300萬元。截至2017年11月,匯嘉公司已經支付給大港公司工程款1470萬元,比新協議約定的造價超付170萬元。2017年12月,大港公司與匯嘉公司簽訂《撤場協議》,約定:匯嘉公司支付大港公司撤場費300萬元,雙方協同有關部門對山水花園小區工程主體組織驗收并達合格標準,大港公司7日后撤出場地,撤場后3日匯嘉公司支付大港公司撤場費。2018年4月,雙方當事人又簽訂《撤場證明》,載明:雙方及有關部門對山水花園小區工程主體進行了驗收,為合格工程;大港公司退場完畢。匯嘉公司根據上述《撤場協議》、《撤場證明》支付給大港公司撤場費(工程款)300萬元,但在其中扣掉了大港公司應返還的170萬元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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