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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糾紛不能鑒定的情形有哪些?

時間:2024-05-28 16:35:40 來源: 作者:

   一、建筑工程糾紛不能鑒定的情形有哪些?

 
  在建筑工程糾紛中,有些情形是不能進行鑒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情況:
 
  1.當事人已自行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對申請鑒定的爭議事項已經自行達成協議,且沒有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或推翻,那么法院不予準許鑒定。
 
  2.當事人共同委托有關機構出具咨詢意見:如果當事人對申請鑒定的爭議事項共同委托有關機構、人員出具咨詢意見,且雙方明確表示受該咨詢意見約束,那么法院也不予準許鑒定。
 
  3.約定以第三方結論作為依據:如果當事人約定工程價款的結算以第三方結論作為依據,那么法院不予準許鑒定。
 
  4.約定適用固定價結算:如果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包括固定總價與固定單價)結算工程價款,且未超出承包人約定承擔的風險范圍應當適用固定價的,那么法院不予準許鑒定。
 
  5.發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答復:如果當事人約定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未在約定期限內對竣工結算文件作出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那么法院不予準許鑒定。
 
  6.質量異議:如果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提出質量異議,或者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擅自使用后提出質量異議的,那么法院不予準許鑒定。
 
  7.自行委托有關機構出具意見:如果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另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托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的,那么法院不予準許鑒定。
 
  8.其他情形:其他足以認定鑒定申請所涉爭議事項的情形,法院不予準許鑒定。
 
  以上這些情形都是不能進行鑒定的,需要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或者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二、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依職權進行鑒定的情形
 
  一般來說,工程價款爭議主要涉及平等主體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之爭。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爭議可能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在這些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不提出鑒定申請,人民法院應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并借鑒《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前述“特殊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工程價款爭議: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建設工程項目。
 
  (二)全部或主要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建設工程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情形應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和鑒定。
 
  三、施工單位申請鑒定的情形有哪些?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作為原告追索工程欠款的施工單位,他們肩負著向法庭提供證據以支持其主張的責任。但當他們提交了施工資料和結算報告后,他們的舉證責任是否就完成了呢?這個問題在實踐中引發了爭議。
 
  有人認為,施工單位在完成了工程項目后,墊付了大量的建設費用,此時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后負有與其結算工程款的法定義務。當施工單位提交了施工資料和結算報告后,他們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如果建設單位對結算報告持有異議,那么應由建設單位申請司法鑒定。
 
  在建筑工程糾紛中,以下幾種情況可能會觸發鑒定:當事人約定工程價款的結算以第三方結論為依據的;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且未超出承包人約定承擔的風險范圍的;約定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未在約定期限內對竣工結算文件作出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在這些情況下,如果存在與爭議事實無實際關聯、不涉及案件基本事實的認定、缺乏鑒定必要性的情況,那么申請鑒定可能會被駁回。
 
  鑒定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它需要專業知識、公正性和對事實的深入理解。在處理建筑工程糾紛時,理解鑒定的重要性并知道如何申請鑒定以最大程度地維護自己的權益是至關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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