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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招解決工程款未支付問題,教你如何補催包工頭

時間:2023-12-27 16:48:00 來源: 作者:

   如何補催包工頭未支付的工程款項

 
  一、優化施工合同的條款。
 
  一些施工企業法律意識較差,他們認為目前的施工合同都是使用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沒有必要修改。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雖然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條款從各個方面規定了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某些權利義務,但還有許多通用條款沒有涉及,需要在專用條款中進行約定。例如,關于工程變更追加帶來的工期順延的具體計算方式,通用條款并未作出規定。
 
  有一個案例,某建筑公司接下了某銀行辦公樓工程的承包工作,合同規定需要在180天內完工,但最終實際用時為300天。在竣工結算時,某銀行以工期延長為理由對建筑公司處以100萬元的罰款。建筑公司表示工程出現了額外變更,并以此為抗辯理由,不同意扣款,并起訴某銀行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最終,法院判決建筑公司需向某銀行支付因工期延長而造成的80萬元損失。理由是雙方在合同中未就工期的延長計算方式進行約定,即使有額外變更,實際工期也明顯超過了合理工期,而建筑公司未獲得工期延長的簽證。法院的判決對建筑公司來說非常不利。通過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建筑公司更加重視合同簽訂的工作,就可以在專門條款中約定變更工程導致工期延長的計算方式,從而避免發生類似事件。因此,對施工企業來說,完善專門條款是非常重要的。
 
  二、重視簽證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簽證對施工企業至關重要,尤其是涉及到竣工結算和工程索賠的簽證資料,施工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在前述案例中,如果一家建筑公司能夠取得業主同意工期順延的簽證,該公司便能夠應對業主提出的工期索賠,避免最終造成的不利后果。
 
  還有一些施工企業認為,即使工程量增加是真實存在的事實,如果沒有簽訂變更申請,業主也應該支付款項。實際上,這并非如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條款第31條第2款規定:“承包方在確定雙方變更工程后的14天內未向工程師提交變更工程應付款報告,視為該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變更。”因此,即使業主確認了工程量的增加,但如果施工企業沒有及時提交變更工程款的報告,最終可能導致該工程款項無法得到認可。
 
  三、充分利用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償還權利。
 
  根據《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如果發包人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合同價格,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同價格。如果發包人逾期未支付,除非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適宜進行折價或拍賣,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進行折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依法拍賣該工程,建設工程的款項將首先用于支付工程折價或拍賣所得的款項。
 
  在行使優先受償權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行使優先權的時間限制為六個月,計算起始日可以是建設工程竣工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規定的竣工日。
 
  2、首先優先受償的建筑工程款項包括承包人實際支出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費用,但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而遭受的損失。
 
  3、當消費者向承包商支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超過50%)后,承包商享有優先受償權,即無論什么情況,他們都無法將該商品房的工程價款權利與購房者對抗。
 
  4、若建設單位超過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并且在承包人催告后,在適當的時間內發包人仍未支付。
 
  5、對于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工程,一般來說,其性質不適合進行折價或拍賣。因為這些工程的目的在于公益,應該排除在優先受償范圍之內。
 
  四、涉及到代位權訴訟
 
  一些發包人常常以無力償還債務為借口來表示無法支付工程款項。對于此事,承包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合同法第73條規定:“如果債務人沒有履行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債權。”舉例來說,假設某化工廠欠了施工企業一筆工程款,而某公司又欠化工廠貨款未支付,這時施工企業有可能提起代位權訴訟,直接對某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其支付貨款。
 
  要提起代位權訴訟,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債務人所負的債權必須是合法的。也就是說,承包方與發包方已經完成了工程款結算的手續,發包方確實應該支付工程款卻沒有支付。
 
  2、債務人沒有履行債權,并給債權人帶來了損失。這主要指發包人沒有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又沒有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向債務人主張到期債權,導致承包人無法收到工程款。
 
  3、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也就是說,承包人的工程款已經超過付款期限,然而發包人尚未進行支付。
 
  4、債務人的債權并非僅限于其自身所有。具體而言,債務人所擁有的債權主要包括扶養、撫養、贍養和繼承關系所產生的給付請求權,以及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和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五、在執行程序中,申請強制執行發包人的到期債權。
 
  如果承包人在贏得針對發包人的訴訟后發現發包人沒有財產可以執行,但發包人對第三方有到期債權,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該到期債權進行強制執行,要求第三方直接履行債務。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第三方在收到法院的協助履行通知后十五天內提出了書面異議,法院就不能對其進行強制執行。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只能另外提起代位權訴訟,要求法院判決第三方向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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