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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勞動仲裁律師給您講講如何用“口頭協議”拿回工資
時間:2018-11-24 11:29:15 來源: 作者:
【基本案情介紹】
2016年11月19日,李某強入職某能源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能源公司),當時能源公司尚未拿到營業執照,故未簽書面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因與老板相識多年,口頭約定月薪25000元,擔任工程技術部副總經理,隨后一直在新疆克拉瑪依負責相關工作。2017年2月7日能源公司辦理完畢相關工商手續,但仍未與李某強簽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且長期拖欠工資,多次催要未果。2017年3月1日李某強調回北京上班,雙方再次口頭約定月薪調整為29000元。李某強入職以來,公司的種種保障均沒有落實到位,無奈之下,申請勞動仲裁。
【案件審理經過】
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以及未及時發放工資,在勞動糾紛律師的指導之下,李某強向能源公司郵寄了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在勞動仲裁階段,提交了錄音、入職表、員工年度工作任務承諾書、微信聊天截圖等證據,充分證實了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以及工資標準問題,通過勞動糾紛律師的專業操作,勞動仲裁訴求一一得到支持,既拿回屬于自己的勞動報酬,同時得到經濟補償。
【勞動仲裁律師評語】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本案例在勞動合同律師看來,錄音、微信截圖、員工年度工作任務承諾書及薪資郵件截圖等材料能夠充分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以及李某強月工資標準。“口頭協議”不過是礙于雙方熟識多年的情面,但當自身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的時候,不要一味妥協,也不必驚慌,本案經過專業的勞動仲裁律師操作,案件思緒瞬間清晰,撥云見日,最終大勝。
勞資糾紛中,勞動者作為弱勢一方,因相關法律意識淡薄,容易受欺,也很難想到可以通過勞動仲裁途徑維權,浩云律所有一支專業勞動仲裁律師團隊,為每一位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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