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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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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云勞動律師團幫助勞動者集體維權成功案例

時間:2024-05-28 16:31:49 來源: 作者:

   近年來集體勞動爭議案件不斷增多,這類案件往往涉及的人數多,勞動者之間、勞動者和企業之間的關系也就較為復雜,總的案件標的比較大,因此如果勞動者自己維權會非常困難,稍有不慎還要起訴上訴,消耗巨大的時間以及金錢。


  所謂集體勞動爭議是指有共同理由、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在10人以上的勞動爭議。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適用勞動爭議處理的特別程序。通常就是一家企業做出了一個或者數個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行為,對自己的數個職工產生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情形,職工們都要通過司法途徑違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實務中,由于集體案例難以操作,勞動者們如果不經悉知相關法律的專業律師協助,很難自己解決糾紛。處理集體勞動爭議,不僅需要代理 人對每一個勞動者有具體的了解,還要求勞動者之間達成協議,同意集體訴訟。

  這類案件的難度高,相關案例經驗的分享比較少見。我們律所代理了一起17位勞動者的集體勞動糾紛,我們可以根據案例進一步了解集體勞動糾紛維權。

  混凝土公司拖欠運輸司機們的工資,不付加班費

  2017年北京市古云混凝土公司(化名)由于北京市環境治理要求業務受到嚴重影響,因此公司資金出現問題,已經從當年9月26日開始拖欠工資,到11月27日拖欠了兩個月的工資。這種情況下,古云公司跟17位罐車司機協商安置事宜,雙方不能協商達成一致。17位當事人已經兩個月沒有收入了,萬般無奈除了法律途徑沒有別的辦法,然后一起委托浩云律所勞動律師團隊吳濤律師作為代理人,尋求通過勞動仲裁或者訴訟解決這個糾紛。

  17位當事人的情況有相同的地方,又有不同的地方。相同的部分是古云混凝土公司都拖欠他們9月26日至11月27日的工資,并且都沒有給他們買社保。但是不同的地方就很復雜,比如各不相同的入職時間,帶薪年休假天數,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標準,加班情況,以及各自是否有自己應該提供的相應證據等等。代理過程中,吳濤律師和17位當事人一一溝通了解他們的具體情況,然后根據他們各自的情況制定針對性的策略,幫助他們收集整理證據,擬定勞動仲裁申請書。2017年12月1日,17位當事人在吳律師的協助下,向北京市石景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

  仲裁裁決不理想,立即起訴,努力維護勞動者們的合法權益

  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石景山區勞動人事仲爭議裁委員會做出了裁決,然而,仲裁只支持了當事人們的部分仲裁請求。17個人,累計仲裁裁決工資數額169778.2元,其中最少的一個只有497.8元。

  17個罐車司機非常不滿,吳濤律師也認為仲裁裁決非常不合理,于是征得被代理人同意后,立即向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提交了起訴狀。

  最終,在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組織的調解下結案,調解書上支持了17個罐車司機累計551911元的賠償請求,相較仲裁裁決多出將近40萬元。那位在仲裁裁決書中只有497.8元賠償款的司機,在調解書上也被支持了24381元。罐車司機們對調解結果非常滿意。

  集體勞動糾紛聘請律師的重要性

  集體勞動爭議案件的標的額普遍比較高,但是拆分來看,平均到每個人身上不是很大,但是涉及法律關系復雜,處理難度大,如果每個需要維權的勞動者分別委托律師的話,會浪費一些不必要的金錢。

  由于勞動者屬于弱勢的一方,相關的證據多數掌握在用人單位手里,用人單位拒絕提供,造成了勞動者舉證不能,從而敗訴的很多。

  同時勞動爭議案件涉及《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和相關司法解釋,以及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對同一問題,不同時期又有不同的政策法規規定,因而適用起來存在相當大的難度。

  另外,假如各個當事人各自委托律師,成本上又是極大的浪費,而且仲裁庭或者法院分別審理這些案件,也是對司法資源的巨大浪費。

  以本案為例,17個當事人各自的賠償數額相較于普通民事糾紛不算很大,在兩三萬左右。然而,各自的情況又不盡相同,如果沒有在律師的幫助下各自處理,很難搜集充足的證據。吳律師為17為罐車司機準備申請材料,充實材料內容,為當事人們嚴格把關,避免出現不利于當事人的內容。審理過程中,任何一句話都可能影響最后的裁決結果,吳律師憑借謹慎的話語和深厚的法律儲備,為當事人據理力爭。即使本案中的仲裁委也沒有完全認定相關事實,沒有支持罐車司機們的大部分仲裁請求,吳律師又立即著手為罐車司機們準備訴訟,誓為他們爭取到一個滿意的結果。從訴訟到仲裁并不是一個簡單的過渡,需要嚴格謹慎的準備,否則一旦敗訴,不論時間還是金錢都有相當的損失。后來,在法院組織的調解中,17位罐車司機的仲裁請求得到了比較充分的支持。

  相關法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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