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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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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申請流程是什么?

時間:2024-05-28 16:35:20 來源: 作者:

   企業無法繼續經營,想走破產清算程序,該如何和法院對接?法院是如何審查的?申請流程具體是怎樣的?很多陷入企業債務糾紛的高管、法定代表人在申請破產時,比較關心這個問題,現就企業申請破產清算流程介紹一下。


  一、破產申請。

  1、確定管轄法院。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的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的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具體來說,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提交材料。

  破產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請書、主體資格證明、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企業的權力機構或主管部門同意其破產的文件、企業職工情況、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支付情況和安置預案、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并附審計報告、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企業對外投資情況、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債務清冊、債權清冊、企業抵押、擔保事項、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法院審查。

  1、形式審查。

  (1)申請主體審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7條、第8條的規定,唯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能提出破產申請。

  (2)管轄權審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5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由該企業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我國在破產案件的管轄規定上,采取了普通管轄的立法例,即專屬于債務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3)材料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全面,有無需要補充其他材料。

  2、實質審查。

  (1)破產能力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規定:“申請(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只有法人企業可以申請破產,而企業法人最典型的就是公司,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大類。我國《民法通則》四十一條中也規定了企業法人的概念,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此外,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也是可以申請破產的。

  (2)破產原因審查。

  破產原因審查是法院審查的重點,主要為了防止出現“假破產、真逃債”、“先破后組”、“大船擱淺,舢板逃生”等行為。在實務中,法院側重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一客觀標準來認定企業是否達到破產條件。

  三、案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破產申請專利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補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限期更正、補充。按期更正、補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補充材料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對于破產申請中實質要件的缺乏,一經查證屬實,就應作出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但對于破產申請中形式要件的缺乏,法院盡管查證屬實,但也不得驟而作出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因此法院審查后,應當按照法律作出裁定。

  四、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在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第14條規定:“破產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破產申請人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破產申請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不予受理或駁回破產申請的法律后果直接影響到申請人的利益,因此對于法院作出的駁回申請和不予受理的裁定,申請人可以上訴至上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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