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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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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債權人如何最大的實現債權?

時間:2024-05-28 16:14:56 來源: 作者:

   面對債務人企業破產,作為債權人,該如何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 前些日子,一家公司負責人就咨詢這樣的問題“我聽說我們的一個債務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了,我的債權還能不能收回來?現在該做什么呢?”事實上,一家企業破產,債權債務關系可能涉及多方當事人,比如債權人、保證人、抵押人等等,正確厘清他們的關系和責任,就知道在破產程序中該做些什么了。


  一、申報債權。

  《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破產法》第五十六條,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企業破產,債權人應第一時間進行債權申報,債權申報都有統一的時間,當人民法院決定破產管理人后,會發布債權申報的公告,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債權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債權,逾期申報的不但會產生一筆逾期申報費用且分配權受到影響,而且還無法參加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二、行使別除權。

  抵押權在破產程序中享有別除權,所謂別除權是指在破產程序中,擔保債權人不經破產程序優先以擔保物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只能向清算組提出行使別除權,經清算組審查同意,由清算組清償債權。別除權應得受償金額有爭議而沒有確定時,清算組應將價金單獨提存。在共有人中一人破產情況下,如果就共有物設定擔保的,首先應分割共有物,然后就屬于破產人的那部分財產行使別除權。

  如果債權人不向清算組提出別除請求而擅自行使別除權,則清算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否認權,宣告債權人的別除行為無效,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三、向保證人主張其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44條規定,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申請流程終結后六個月內提出。

  該條法律規定債務人破產的,債權人既可以申報破產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雖然并未明確債權人申報破產債權對保證人提起訴訟能否并行的問題,但是從債權人角度而言,為了實現債權,若債務人企業進入破產程序,應該在申報債權的同時向法院起訴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司法實踐中,法院傾向肯定這種做法,并且根據最高院2018年3月印發的《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31條規定“破產程序終結前保證人已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可以要求債務人向其轉付已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在破產申請流程中應得清償部分。”逕行判決保證人在債務人破產程序終結前先行承擔保證責任,再由債權人將其在破產程序中的受償權轉讓給保證人。

  四、對保證人申請強制執行。

  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是否可以實現對保證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六十三條對執行依據的特征作了明確規定,即要求權利義務主體明確、給付內容明確。破產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也并未禁止此情形,因此符合案件強制執行條件的,理應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司法實踐中,保證人往往會依據擔保法第44條提出執行異議,主張應待破產程序終結后再行使權利,但是法院并不支持。例如在(2018)蘇13執復10號執行裁定書中,債權人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前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執行法院經審查作出執行裁定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雖被執行人即抵押人以債務人已進入破產程序、債權人應待破產程序終結后再行使權利為由提出執行異議并申請復議,均被駁回。

  因此,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為了加快追償進度。債權人可以在查得保證人有可供支配財產或具備較強資金實力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更多咨詢破產清算,請聯系浩云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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